公司法第二九八條
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
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
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於第二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期日之三日前,聲報法院及備置於適當處所,
並公告其開始備置日期及處所,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
公司法第二九九條
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
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那麼利害關係人包含重整債權人、股東在內對吧?
請教其他還有哪些法律有提及也是屬於利害關係人呢?
除了公司法第二八二條提到的三種身分外。
另外想請教
公司法第三九三條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
為何公司負責人非利害關係人?
還有就是商業會計法中所提利害關係人跟公司法所提是否相同?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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