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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一四二條 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 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ㄧ。但養父 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 與婚生子女同。 這條文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刪除 我祖父是民國51年去世,當時沒有辦繼承 有3個兒子及2個養女 現在辦繼承的話,這條文是否適用呢? 也就是說3個兒子各繼承 1/4 ,2個養女各 1/8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6.16.116
depravity:N XD 09/02 13:52
hu6969:都過50年了,你請球權時效都完成了,除非他良心大發肯配合, 09/02 14:32
hu6969:走純法律途徑很困難... 09/02 14:32
hu6969:更正「請球權」->「請求權」 09/02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