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如下: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甲乙吵架,賈靜將以打成遍體鱗傷。三年後,甲乙兩願離婚。
離婚後以立即向甲請求因傷所生之損害。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甲得否拒絕賠償?
此為101年高考財稅的民法題目
與朋友討論一直無法決定143條該怎麼下
197條說2年...所以題目如果是出2年後離婚的話
我是知道可以依照143條在離婚後1年內提出
但是它直接出3年...這樣可以同樣歸為時效不完成的狀況嗎?
除了139條因為事變而時效不完成以外
小弟其他的時效不完成真的都搞不清楚
請幫小弟解惑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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