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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在民事、刑事上訴第二審的審查中,案件都會先在第一審審查, 若一審審查不合法,兩者都是裁定駁回, 一審審查通過,在二審法院會再審查一次, 在刑訴上,二審法院認為不合法,是判決駁回, 但民訴卻是用裁定駁回, 不知何以民刑事程序會有這樣的差異呢? 我的想法是刑訴在一審審查時,案件尚未繫屬, 而到了二審審查時,已經繫屬了,所以需要下判決才能終結訴訟關係, 可是若這麼說的話,民訴應該也在二審的時候就已經訴訟繫屬了, 不是也應該要下判決才能終結訴訟關係嗎? 我以前曾在幾個法律討論區問過這個問題,不過他們的顧問卻只回答:法律就這樣規定。 沒有什麼理由。 不過我的想法是法律會這樣規定應該是有理由的,不可能無來由的就這樣規定。 那麼二審對於不合法的情況何以是用裁定駁回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4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