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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承認自己是來問考題的,是自己做題目後不全明白才來請教。 題目: 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謂,言論自由有監督政治與社會活動功能。 試據此說明你(妳)對政府與政黨應否擁有或經營大眾傳播媒體的看法。 (92年高考二級「憲法」科第一題) 個人說明: 1.本題目考出當時,「黨政軍退出三臺」的呼聲不斷。 (我也已看過〈「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宣言〉。) 2.以下的修法及大法官解釋都是後出,但本人認為以現行法規解答無不可: a/92年修〈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及95年修〈廣播電視法〉時,都增訂對政府、政黨擁有媒體之限制。 b/99年公布之釋字第678號解釋提及,無線電波頻率是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 政府適當加以管制不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本人解答方向: A.前提 1.基於與言論自由相對之「接收與否的自由」, 廣電媒體與平面媒體、電腦網路媒體應分別看待。 2.廣電媒體所需用之無線電波頻率是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 其所容許的「接收與否的自由」較小, 民眾用以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受到較大限制,故廣電媒體應受較多限制。 3.平面媒體之出版、網際網路所提供之網站空間接近無限, 所容許的「接收與否的自由」較大, 民眾用以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較不受限, 故平面媒體、電腦網路媒體可受較少限制。 B.政黨擁有、經營媒體之正面功能 政黨基於蒐集民意、宣傳政見、監督政治之必要,享有言論自由, 其中應包括「擁有或經營大眾傳播媒體」。 C.政府擁有、經營媒體之正面功能 除了蒐集民意、宣導政令、輔助民眾監督政治之外, 政府基於保障多元意見之發表、提供必要生活資訊、提供文教資源、 促進國際資訊交流等政策目的,亦可擁有或經營大眾傳播媒體。 D.政府與政黨擁有、經營廣電媒體之負面效應 政府與政黨不當干預廣電媒體之經營,可能使其成為「傳聲筒」; 若用於廣電媒體,則會妨害言論自由及文化多元。 故其擁有、經營廣電媒體應受限制。 E.結論 1.基於政府與政黨的成立目的,兩者都可擁有或經營媒體。 2.政府與政黨對廣電媒體之投資、經營,必須受法律嚴格限制; 而平面媒體、電腦網路媒體則可受較少限制。 我的疑問: 1.禁止政黨直接、間接經營廣電媒體的想法,是不是長期一黨專政造成的? 如果是,這樣的解法可以嗎? 如果不是,我應強調「政府媒體公共化」的好處, 還是考慮執政黨媒體淪為政府傳聲筒的可能? 2.我這種解法會不會離題太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22.116.25.235 (09/23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