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承認自己是來問考題的,是自己做題目後不全明白才來請教。
題目:
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謂,言論自由有監督政治與社會活動功能。
試據此說明你(妳)對政府與政黨應否擁有或經營大眾傳播媒體的看法。
(92年高考二級「憲法」科第一題)
個人說明:
1.本題目考出當時,「黨政軍退出三臺」的呼聲不斷。
(我也已看過〈「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宣言〉。)
2.以下的修法及大法官解釋都是後出,但本人認為以現行法規解答無不可:
a/92年修〈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及95年修〈廣播電視法〉時,都增訂對政府、政黨擁有媒體之限制。
b/99年公布之釋字第678號解釋提及,無線電波頻率是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
政府適當加以管制不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本人解答方向:
A.前提
1.基於與言論自由相對之「接收與否的自由」,
廣電媒體與平面媒體、電腦網路媒體應分別看待。
2.廣電媒體所需用之無線電波頻率是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
其所容許的「接收與否的自由」較小,
民眾用以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受到較大限制,故廣電媒體應受較多限制。
3.平面媒體之出版、網際網路所提供之網站空間接近無限,
所容許的「接收與否的自由」較大,
民眾用以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較不受限,
故平面媒體、電腦網路媒體可受較少限制。
B.政黨擁有、經營媒體之正面功能
政黨基於蒐集民意、宣傳政見、監督政治之必要,享有言論自由,
其中應包括「擁有或經營大眾傳播媒體」。
C.政府擁有、經營媒體之正面功能
除了蒐集民意、宣導政令、輔助民眾監督政治之外,
政府基於保障多元意見之發表、提供必要生活資訊、提供文教資源、
促進國際資訊交流等政策目的,亦可擁有或經營大眾傳播媒體。
D.政府與政黨擁有、經營廣電媒體之負面效應
政府與政黨不當干預廣電媒體之經營,可能使其成為「傳聲筒」;
若用於廣電媒體,則會妨害言論自由及文化多元。
故其擁有、經營廣電媒體應受限制。
E.結論
1.基於政府與政黨的成立目的,兩者都可擁有或經營媒體。
2.政府與政黨對廣電媒體之投資、經營,必須受法律嚴格限制;
而平面媒體、電腦網路媒體則可受較少限制。
我的疑問:
1.禁止政黨直接、間接經營廣電媒體的想法,是不是長期一黨專政造成的?
如果是,這樣的解法可以嗎?
如果不是,我應強調「政府媒體公共化」的好處,
還是考慮執政黨媒體淪為政府傳聲筒的可能?
2.我這種解法會不會離題太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22.116.25.235 (09/23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