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ehong (有此一說)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租屋糾紛
時間Sun Nov 4 23:43:53 2012
※ 引述《bobo0916 (熊大飯糰)》之銘言:
: 小弟 合約上 租約到期日 為102年1月
: 但因為 房屋 水電問題 (過高) 之前有跟他告知
: 不能在負擔有問題的水電費用 所以在 101年10月 提前退租
: (有水電超收的問題)
: 水電費因為還有疑慮問題,所以請仲介(同屋主)幫忙查詢
: 今天卻接到存証信函 表示要我負擔 原本的水電費用 還需要背負
: 12000的賠償
: (特約條例) 乙方如租約未到期提前搬遷他處,須賠償甲方12000元損失
: 乙方不得異義.
這屬於違約金的規定 當時既然簽約了 就需照這個約定走
當然上了法院 違約金過高 法院依法還是有酌減可能
但違約金如果是兩倍房租左右的價錢 法院應該不會認為過高
: 押金上已經讓他扣除 還比原本的 租金*2 還要高一點
: 這樣合約上還算成立嗎?
看押金多少囉 如果剛好是12000 就會剛好被扣完
如果不足12000就看他會不會發支付命令或是起訴
: 我可以要求
: 1.
: 注:土地法第 99 條
: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不考慮違約金的問題下
這條的意思應該是你付了三個月的押金
你可以主張你把其中一個月的押金抵掉
但是該付的違約金還是要付...
: 2.
: 以及表示 特約條例 沒有經過公證 特約條例 不成立?
沒有這樣的規定 租賃契約的生效不以公證為必要
合約簽定了 就照合約條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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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39.109
推 bobo0916:所以基本上 仲介 可以主張 扣除押金 並且跟我索取一萬二 11/05 00:06
→ bobo0916:的賠償金? 11/05 00:06
→ lukehong:理論上 應該先從押金扣 但還是要看當初怎麼定約 11/05 01:11
推 bobo0916:所以如果這種糾紛 只能上法院了? 11/05 10:18
推 depravity:可以嘗試先調解 11/05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