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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bo0916 (熊大飯糰)》之銘言: : 小弟 合約上 租約到期日 為102年1月 : 但因為 房屋 水電問題 (過高) 之前有跟他告知 : 不能在負擔有問題的水電費用 所以在 101年10月 提前退租 : (有水電超收的問題) : 水電費因為還有疑慮問題,所以請仲介(同屋主)幫忙查詢 : 今天卻接到存証信函 表示要我負擔 原本的水電費用 還需要背負 : 12000的賠償 : (特約條例) 乙方如租約未到期提前搬遷他處,須賠償甲方12000元損失 : 乙方不得異義. 這屬於違約金的規定 當時既然簽約了 就需照這個約定走 當然上了法院 違約金過高 法院依法還是有酌減可能 但違約金如果是兩倍房租左右的價錢 法院應該不會認為過高 : 押金上已經讓他扣除 還比原本的 租金*2 還要高一點 : 這樣合約上還算成立嗎? 看押金多少囉 如果剛好是12000 就會剛好被扣完 如果不足12000就看他會不會發支付命令或是起訴 : 我可以要求 : 1. : 注:土地法第 99 條 :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不考慮違約金的問題下 這條的意思應該是你付了三個月的押金 你可以主張你把其中一個月的押金抵掉 但是該付的違約金還是要付... : 2. : 以及表示 特約條例 沒有經過公證 特約條例 不成立? 沒有這樣的規定 租賃契約的生效不以公證為必要 合約簽定了 就照合約條款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39.109
bobo0916:所以基本上 仲介 可以主張 扣除押金 並且跟我索取一萬二 11/05 00:06
bobo0916:的賠償金? 11/05 00:06
lukehong:理論上 應該先從押金扣 但還是要看當初怎麼定約 11/05 01:11
bobo0916:所以如果這種糾紛 只能上法院了? 11/05 10:18
depravity:可以嘗試先調解 11/05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