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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大家 在社會救助法上提到 第 4 條 低收入戶的定義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 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最低生活費是怎麼出現的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 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 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設定最低生活費的上下限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 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 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第 4-1 條 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 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法條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8 ═══════════════疑問══════════════════ 問題一 訂定最低生活費的標準是以當地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來算 訂定後要 最低生活費 < 所得基準的70% 同時又要 最低生活費 不得低於 其他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 →可是每個地區的支配所得中位數60% 算出來的數字不是都不一樣嗎?這樣要怎麼?? 問題二 目前自己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定義如下,這樣是理解正確嗎?? 低收入戶 1. 總收入平均分全家人口後要低於最低生活費 2. 家庭財產限制 -------------------------------------------------------------------------- 中低收入戶 1. 最低生活費<申請者的平均每人收入<最低生活費1.5倍 2. 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3. 家庭財產限制 問題三 那麼紅色的部分是什麼意思??是要求下列哪一個?? 1.地方機關訂定出來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2.地方機關訂定出來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 3.申請者的平均每人收入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4.申請者的平均每人收入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 因為我在查資料的時候 有看到兩份ppt對於中低收入戶的定義,似乎不太一樣.... 「中低收入戶,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且不得超過所得基準。理由在於所得基準 (台灣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已是全國收入標準的中間位置,超過該基準 已屬「中高收入」,就有限的福利資源配置而言並不合理。」 「中低收入戶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 且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這個所得基準。」 那麼所得基準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問題四 低收入戶會有紅色(中低收入戶第二點)這個部分的要求嗎?? 因為自己對於法條上的用詞都很容易有看沒有懂:( 黃色的部分是我對於法條的理解 但不曉得對不對 希望大家可不可以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謝謝大家!!!! **如果問題不適合在這邊問的話 我會自行刪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