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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ab81918 (PIN)》之銘言: : 一位以簽署不急救同意書(DNR)重病老奶奶(93歲), : 因心臟衰竭與肺炎,某日因呼吸喘,由安養院送至醫院急救, : 但家屬表示不要急救,但醫生仍執意救治老奶奶, : 住院期間還給予強心劑、插管抽痰、輸血 : 家屬看了覺得非常難過與不忍心..... : ~ : ~ : ~ : : 請問,家屬可否控告醫生, : 醫生是否有違返甚麼法律條文...等????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0.126.236.18 : → abab81918:DNR是由家屬簽屬,家屬也明確表示不要急教,要帶奶奶回家, 11/29 00:03 : → abab81918:但醫生卻表明另有安排,不願讓奶奶回家... 11/29 00:04 : → abab81918:不好意思沒有說明清楚,家屬均有簽名~ 11/29 00:11 : → abab81918:按照安寧條例所說,由法定代理順位最高者簽屬即可! 11/29 00:22 : → abab81918:如此此份DNR就有效益,可是實際上的情況似乎不是如此, 11/29 00:22 : → abab81918:新聞的確常常看到翻盤的案例...那如此簽署DNR有何意義?? 11/29 00:23 從法條挖出癥結比較快....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1 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 簡單講, DNR 只適用於 "不可治癒末期病人"(第一條開宗明義) 第 3 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 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接下來講些更殘酷的....原po若看的不滿意,那也只能先說 SORRY 從原po文章,挖出這一行 [某日因呼吸喘,由安養院送至醫院急救] 換言之,只是呼吸喘而已.........不一定滿足安寧條例的第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的"關鍵要件". (最殘酷的來了) 在醫院跟醫生眼中 "原PO 家屬可是把老奶奶放在安養院,而不是在家裡當寶在照顧" 醫生心裡會不會想著..... [阿幹! 這些家屬都會把老人放到安養院等死了,現在嘴巴講不要救, 是不是別有目的?? 都還沒有依照第七條判定為末期,就在那邊催催催 還是先救吧,免得哪天家屬翻臉告了,就不好玩了] 總之呢,若原PO家屬尊重阿嬤的意願,建議您, [若狀況許可.....接回去吧.] 不要把家人生命終結的責任,要醫院/醫生跟安養院扛下吞下. 醫生依法負有救治生命的義務,安養院因為與您家人有簽訂 相關安養照護契約,自負有相當的急救通報義務. 若恣意聽從家屬慫恿,未以專業角度來判定. 事後家屬任一人據以提告過失,都會在法律上讓這幾個單位受到 相當程度的責任歸咎. 總之,帶回家是最沒有責任的一條方式 畢竟,若真的沒救了,只是單純靠儀器維持生命跡象, 醫院跟醫生反而可能會主動告知病患的醫療救治可能性, 並詢問家屬,是否要在這邊拔管, 還是尊重家屬意願送回家,在家中走完人生最後一條道路. 就像電影[父後七日]這樣,救護車聲音聽得出 [有醫] 還是 [沒醫]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9.87.67.130 (11/29 09:28)
abab81918:感謝你提醒我家屬是將病人送去安養院而不是自行照顧這點 11/29 19:20
abab81918:的確,在這個案例中只有指出家屬好的那一面,並未全盤說明 11/29 19:21
abab81918:你提出的問題都還蠻值得在探討的! 謝謝你M大 11/29 19:23
abab81918:我想在請問一下大家的看法!如此一來sign DNR意義何在? 11/29 19:25
等令奶奶到了 [那個階段] ,自然有用處...... 講難聽一點. 這玩意不是人還有救時,硬拿來用的. 來個偽新聞標題 ^^^^^^^^^^假的! [偽新聞]總統游泳溺水昏迷,台大醫療團隊以總統已簽署DNR為由拒絕救治,舉國譁然.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1.79.190.32 (11/29 20:13)
depravity:副總統表示: XD 11/29 20:44
ocean11:意義不就在第1條開宗明義說了嗎 11/29 20:58
sindyevil:DNR以本人意願為主,你的家人沒有事前或在此時同意阿 11/30 09:25
s 大要看一下最前面歐.....老奶奶已經有事前簽過 家屬也要求放棄急救. 不過就同上面所提,很多因素存在,醫生不能驟然下決定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9.87.67.130 (11/30 17:54)
kennings:M大在此講得很仔細! 還拿了法條佐證, 不過DNR並非僅對癌 12/01 22:47
kennings:末或末期病不可治癒者而設, 應該是對一些突發狀況(例如車 12/01 22:49
kennings:禍)等情形也適用:畢竟台灣越來越多元了,連不准醫師進行輸 12/01 22:50
kennings:血治療的意願表明書都有! 目前台大醫院金山分院極力在推 12/01 22:51
kennings:行安寧緩和治療, 所以會利用各種場合勸民眾(還不一定是病 12/01 22:52
kennings:人呢)簽各種意願書: 我想找個機會去了解都簽了什麼好了:) 12/01 22:54
kennings:還有您的偽新聞什麼不提偏要提游泳? 太太太...逼真了啦XD 12/01 22:56
depravity:問題在沒法律支持的情況下 家屬硬要告 12/02 00:01
depravity:醫師不見得會贏 = = 12/02 00:01
depravity:今天聽到一個醫師說 連癌症活不到平均醫師都被告的例子 12/02 00:03
depravity:告的還是台大教授 面對一般人(家屬)醫師恐怕更不敢不救 12/02 00:04
kennings:樓上所以說台灣的病人就莫名其妙嘛! 連最簡單的醫療常識 12/02 01:07
kennings:也有人要自作主張胡亂放炮! 所以從今年11月起我都向別人 12/02 01:08
kennings:介紹我的職業是"醫死"(意思就是不要叫我醫生!) 像台灣這 12/02 01:09
kennings:種高度不尊重專業的民風: 就有待您們法律人來好好扭轉了! 12/02 01:10
depravity:那跟妳說一個不幸消息現在法官對醫鑑會的信任也降低了== 12/02 01:29
kennings:沒關係!沒關係!我已經改行成"醫死"了! 再幹幾年夠本了就 12/02 01:58
kennings:一切跟我無關了嘿嘿! 我只需要這幾年見人說人話見鬼嘛... 12/02 02:00
kennings:....您知道的囉!XD 在台灣嘛:勇於任事的很可能是大傻瓜 12/02 02:03
depravity:見鬼 妳爬文會發現很多發問的內容都比鬼故事匪夷所思 XD 12/02 20:55
depravity:另人不禁懷疑 是不是其實是要問 我這樣騙得過檢座嗎 XD 12/02 20:56
sneak: 今天聽到一個醫師說 連 https://muxiv.com 08/12 23:16
sneak: 醫師不見得會贏 = = https://daxiv.com 09/15 06:27
sneak: 樓上所以說台灣的病人就 https://muxiv.com 11/07 04:51
sneak: 醫師不見得會贏 = = http://yofuk.com 12/31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