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bc:謝,所以這個案例,只要原作出來即可提"改作之告訴仍論"? 01/03 14:42
※ 引述《chibc (暗月之鏡)》之銘言:
: 起因是因為有人大量的在網路上搜集熱門的訊息然後重製
: 範圍擴及中外,其中有一則也包含我的作品
: 對比圖可參考此處 http://goo.gl/jtt8J
: 雖然查看了不少文章、法條,還是搞不清楚這樣的行為除了道德上的問題之外
: 有沒有構成任何法律上能處理的地方
: 目前持續在尋找作者中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第七章罰則),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所以多數是告訴乃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6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