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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bc (暗月之鏡)》之銘言: : 起因是因為有人大量的在網路上搜集熱門的訊息然後重製 : 範圍擴及中外,其中有一則也包含我的作品 : 對比圖可參考此處 http://goo.gl/jtt8J : 雖然查看了不少文章、法條,還是搞不清楚這樣的行為除了道德上的問題之外 : 有沒有構成任何法律上能處理的地方 : 目前持續在尋找作者中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第七章罰則),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所以多數是告訴乃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63.217
chibc:謝,所以這個案例,只要原作出來即可提"改作之告訴仍論"? 01/03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