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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代PO) 大家好,這是我的一個問題,關於美國反托拉斯法與企業併購, 由於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想請各位幫幫忙>< A公司之半導體部門欲購併IC設計公司B,以取得其通訊相關晶片上的技術專利,若以行動 裝置用半導體產業整體來看A公司之市佔率為4%而B公司的市佔率為24%合併後28%(這樣是 否代表沒有壟斷疑慮?) 然而目前特定手機晶片市場的市占率如下: a.Apps Processor: A (35%) B公司 (12%) b.基頻晶片: A公司(45%) B公司 (不在市場前六,無資料) c.電源管理: A公司 (40%) B公司 (不在市場前五,無資料) 以下引用 「C. 反競爭的合併與取得 反托拉斯法在尋求確保市場競爭最明顯的作法之一是透過合併審核程序。〝克雷頓反托拉 斯法案〞所禁止的合併與取得是若其結果〝實質上減低競爭性,或傾向於製造壟斷。〞若 合併會製造、加強、或有助於運用其市場力而實質上減低競爭性,合併審核程序給予反托 拉斯執行者有能力請求法院下令避免商家合併。」 以下是我的想法: 由於B公司所生產的Apps Processor僅提供自家生產的手機使用, 而A公司的晶片則是供應給其他製造商使用, 如此的合併市占率雖然達到49%, 但我覺得好像沒有造成「實質上減低競爭性, 或傾向於製造壟斷」,若A公司以融資買下B公司, 這樣是否涉違反競爭法? 被起訴的機會多大?會受到的刑罰範圍多大? 非常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47.139
lukehong:www.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hmg-2010.html 01/06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