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rTexas:符合第一種情形 法律明文規定 01/09 01:13
→ MrTexas:法院組織法第87條 01/09 01:13
推 DPPIsBitch:樓上政黑德州哥耶XD 01/09 01:14
→ phantomli:同M大,這個司法院有函文說明過了。 01/09 01:19
→ MrTexas: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 01/09 01:25
→ MrTexas: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01/09 01:26
推 avemaria:法律有規定得利用公開判決書遂行毀人名譽之私人目的嗎? 01/09 01:41
推 avemaria:甲發現乙同事前科判決,就能大張旗鼓拿到公司大肆放送? 01/09 01:48
→ avemaria:司法院公開判決書 並不會自動散布到每個公司同仁腦海裡 01/09 01:49
推 MrTexas:司法院公開判決書的效果似乎比散布更嚴重吧? 01/09 01:51
推 MrTexas:對於法院的判決,人民有知的權利 01/09 01:57
推 avemaria:所以你散布小芬判決書是為了滿足政黑板友知的權利? 01/09 02:02
推 avemaria:自己公開照片或圖畫的效果 會比被人拿去散布嚴重? ZZ zz 01/09 02:09
推 MrTexas:乙同事若有前科判決,僱主難道會不知道嗎? 01/09 02:17
推 avemaria:引用就算不觸犯個資法 但不代表不當利用不會違反其他法律 01/09 02:18
→ MrTexas:僱主在雇用勞工之前,應該都會要求勞工提出良民證吧? 01/09 02:18
→ MrTexas:所謂的良民證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01/09 02:20
→ MrTexas:換言之,我不認為乙同事會被僱主錄取 ╮(﹀_﹀")╭ 01/09 02:21
推 avemaria:HelloLadies都有這樣做嗎?老闆知道就能散布給其他員工? 01/09 02:21
→ MrTexas:通常公司僱主多半只會雇用如白紙一般清清白白的勞工 01/09 02:22
推 avemaria:那富邦金控怎麼敢錄用偷報偷錢的周美青? 01/09 02:23
→ avemaria:你當初更敢投票錄用竊盜公款的貪污公僕馬英九欸? 01/09 02:24
推 avemaria:元配能夠拿法院通姦判決 散布於眾並大罵情敵小三生三小? 01/09 02:29
推 phantomli:法院公開判決是基於法律規定,所以法院不會觸犯個資法, 01/09 09:16
→ phantomli:但對於公開資料的利用,並不會因為他是公開的事實而沒有 01/09 09:17
→ phantomli:法律責任,要看利用情形而定。另外,二位不需要在這裡吵 01/09 09:18
→ phantomli:他板事務,這樣戰火綿延不斷,哪裡會有盡頭~ 01/09 09:33
推 piglauhk:所以結論是....? 01/09 10:22
推 MrTexas:結論就是1樓的推文 法律明文規定 01/09 10:32
→ MrTexas:「法院利用個人資料」與「一般人利用個人資料」要分別討論 01/09 11:09
→ MrTexas:所以我已回文,更正我的說法 01/09 11:10
推 phantomli:其實我想說的是,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還有刑法等法規要注 01/09 11:19
→ phantomli:意,尤其是刑法第310條三項但書。每個法規的規範目的不 01/09 11:20
→ phantomli:同,允許利用處理個人資料,不代表可以拿來做妨害名譽使 01/09 11:21
→ phantomli:用。至於是否違犯,要看具體個案,這裡不就某個案是否構 01/09 11:22
→ phantomli:成涉入討論,只是做個一般性的提醒~ 01/09 11:23
推 ilgsu:為什麼你們的法律都那摸強!?我也好想這樣,然後供雅婷奴役 01/09 13:08
→ depravity:個資是個資 內容是內容 這要分開看 不能偷渡 XD 01/09 16:02
推 scott2009:推 個資是個資 內容是內容 這要分開看 不能偷渡 +1 01/09 18:53
推 eric791112:奇怪了若某甲受到詐欺確定,而乙將上開判決書散播於眾 01/10 03:27
→ eric791112:,這又沒什麼問題 01/10 03:27
→ smilelover:XD 01/10 05:46
推 avemaria:你意思是更生人就喪失名譽權? 01/10 06:51
推 MrTexas:若某乙搶劫被判刑,各大媒體爭相報導,某乙是否可以告媒體? 01/10 10:14
→ sindyevil:判決書內容很多,不只罪名刑期種類等,包含事實發生和應用 01/10 14:56
→ sindyevil:條文,目的就是讓看的人可以自我評斷,如果看的人可以接受 01/10 14:56
→ sindyevil:只是法律這樣規定,這樣對行為人有負名嗎? 01/10 14:57
→ sindyevil:所以該公布就是要好好公布,一般大眾查都查不到結果傻傻 01/10 14:57
→ sindyevil:被同一人同一手法做掉就應該了? 01/10 14:58
→ avemaria:反之罰金微罪又沒媒體報導的被害更生人可以告毀譽加害人~ 01/10 20:40
推 whiteD:可是第六條還沒施行阿= = 01/10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