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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POFMANOR (R皓)》之銘言: : 假設今天有一家公司 : 雇主請受雇人研發一套軟體 : 那麼這套軟體的智慧財產權應是屬於誰的? : 倘若是屬於雇主的 那麼如果受僱人私自使用 會觸犯什麼法條呢? : 懇請各位大哥幫忙解答 智慧財產權名稱過於廣泛,若以智慧財產權屬於誰來說,雇主及受雇人都有 但你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一及十二條 以第十一條為例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說得白話點,程式設計師為雇主員工(有上下隸屬關係),為公司撰寫一套程式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設計師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雇主擁有著作財產 權,換句話說,程式設計師縱然離職,也是該軟體的著作人,他可以將這項經 歷載於他的履歷或以其它公開方式大聲的說該軟體是我設計的。 -------------------------------------------------------------------- 不過如果受雇人是臨時聘雇進行軟體研發,並不是公司員工(例如一種平行委託/外包 關係),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說得白話點,舉例 你請一位SOHO族進行軟體研發,在沒有簽歸屬契約的前提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都歸該SOHO族所有,而對於該軟體你只有使用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69.41
maniaque:不過,通常應該很少有獨立研發一套賣座軟體的員工.... 01/11 09:35
maniaque:更不用講,有時候程式碼片段也是 copy 來 copy 去... 01/11 09:36
enterpirse:當然,我講的只是一個大原則 01/11 12:14
sindyevil:如果是受雇員也有可能另簽契約處理,所以要整個檢視判斷. 01/11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