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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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繼承人被追債 不須負舉證責任
時間Sat Jan 12 21:32:07 2013
※ 引述《darkeyes (Dream on)》之銘言:
: 今日新聞 立院新修法 看不太懂記者在寫什...
: 懇請專業人士解釋一下
: 繼承人被追債 不須負舉證責任
: http://ppt.cc/VSc5
立法院網站寫的
理由
一、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主張其為顯失公平者,始例外改採概括繼承,
以維立法者美意。
二、依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繼承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對繼承人過苛。
為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宜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亦即
債權人須舉證證明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始
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爰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要是看不懂這個意思的話....
舉個例子(時間配合調整).
假設辜濂松98.01.01過世,過世前已經把所有財產轉移到家人手上,自己名下
已經無財產,但辜濂松身上還掛著一筆一千萬的欠款,很早以前的欠款..
ok , 那辜家小朋友是否只要依照民法債權篇施行法第1-3 , 主張無繼承到
任何遺產,所以不需要還這一筆一千萬的債務??
No ! 這條就是保障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只要主張你辜家第一順位繼承人年收入
幾億,憑啥不用還這一千萬的債務???
這就是後段【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換言之,舊法條是指 "繼承的遺產" 跟 "繼承的債務"兩者做
比較,繼承人主張拿一萬遺產,卻要付五萬債務,就是顯失公平
舊法是繼承人去跟法院請求,自己舉證自己繼續還 顯失公平
,法院才會根據這個來判.
修法後,換成你債權人要來舉證 這筆債我(繼承人)還不還得起
我債務人只要說...我沒繼承這麼多遺產...
原法條(挑一個)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
新法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4.40.53.30 (01/12 21:38)
→ afflect:沒有錢了 沒繼承遺產 不就幾乎是拋棄繼承? 那債權不也拋棄 01/12 21:43
→ afflect:? 01/12 21:43
現在修的幾乎都是針對限定民法修正限定繼承前的各種繼承的情況.
而且所謂 顯失公平 本來就是很難論斷.
簡單講,若你繼承到一百萬的債務,你說你還不起??
怎可能???一年還五萬,不算利息二十年就還得完,
這就是那個問題...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4.40.53.30 (01/12 21:47)
→ afflect:了解 原來是死前的贈與也要當繼承論 XD 01/12 23:16
不是這個意思,那只是比喻.....
今天假設財產已經透過合法手段轉移,那些都不是所謂的遺產.
→ afflect:根本是為了銀行而修的法嘛 01/12 23:16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4.40.53.30 (01/12 23:19)
→ afflect:喔喔 那就說 在不知情情況下沒拋棄而繼承到負債的人 01/12 23:21
→ afflect:不能再申請拋棄 只能硬著頭皮還囉 01/12 23:22
推 depravity:兩年前贈與對債權人和國稅局是當繼承算沒錯 01/12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