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darkeyes (Dream on)》之銘言: : 今日新聞 立院新修法 看不太懂記者在寫什... : 懇請專業人士解釋一下 : 繼承人被追債 不須負舉證責任 : http://ppt.cc/VSc5 立法院網站寫的 理由    一、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主張其為顯失公平者,始例外改採概括繼承, 以維立法者美意。 二、依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繼承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對繼承人過苛。 為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宜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亦即 債權人須舉證證明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始 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爰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要是看不懂這個意思的話.... 舉個例子(時間配合調整). 假設辜濂松98.01.01過世,過世前已經把所有財產轉移到家人手上,自己名下 已經無財產,但辜濂松身上還掛著一筆一千萬的欠款,很早以前的欠款.. ok , 那辜家小朋友是否只要依照民法債權篇施行法第1-3 , 主張無繼承到 任何遺產,所以不需要還這一筆一千萬的債務?? No ! 這條就是保障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只要主張你辜家第一順位繼承人年收入 幾億,憑啥不用還這一千萬的債務??? 這就是後段【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換言之,舊法條是指 "繼承的遺產" 跟 "繼承的債務"兩者做 比較,繼承人主張拿一萬遺產,卻要付五萬債務,就是顯失公平 舊法是繼承人去跟法院請求,自己舉證自己繼續還 顯失公平 ,法院才會根據這個來判. 修法後,換成你債權人要來舉證 這筆債我(繼承人)還不還得起 我債務人只要說...我沒繼承這麼多遺產... 原法條(挑一個)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 新法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4.40.53.30 (01/12 21:38)
afflect:沒有錢了 沒繼承遺產 不就幾乎是拋棄繼承? 那債權不也拋棄 01/12 21:43
afflect:? 01/12 21:43
現在修的幾乎都是針對限定民法修正限定繼承前的各種繼承的情況. 而且所謂 顯失公平 本來就是很難論斷. 簡單講,若你繼承到一百萬的債務,你說你還不起?? 怎可能???一年還五萬,不算利息二十年就還得完, 這就是那個問題...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4.40.53.30 (01/12 21:47)
afflect:了解 原來是死前的贈與也要當繼承論 XD 01/12 23:16
不是這個意思,那只是比喻..... 今天假設財產已經透過合法手段轉移,那些都不是所謂的遺產.
afflect:根本是為了銀行而修的法嘛 01/12 23:16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4.40.53.30 (01/12 23:19)
afflect:喔喔 那就說 在不知情情況下沒拋棄而繼承到負債的人 01/12 23:21
afflect:不能再申請拋棄 只能硬著頭皮還囉 01/12 23:22
depravity:兩年前贈與對債權人和國稅局是當繼承算沒錯 01/12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