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indatmac (pinky)》之銘言: : 大家好,有件事情讓我感到困擾,想請教各位前輩或對個資法熟捻的高手 : 小弟是某醫院的HR,日前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 : 要求提供某甲的個資,主旨中有提到事由是為了某甲因過失傷害致死 : 我自己本身對個資法的認知 : 這個來函是法院執行公務,提供個資沒問題 : 但是我的主管卻要我將此文,會辦某甲的單位(主管)... : 我跟我的主管說明我不會辦的原因是 : 1.法院依法執行公務,我們配合提供給法院個資OK(HR→法院) : 2.但是將此文會辦其他單位不OK(HR→其他單位) : 簡單講,我只願意對法院,不想再轉到別的地方去 : 但是我的主管卻說,只是將文會辦,個資不要附上就好了,應該無訪 : 他要我會辦某甲單位的原因,就是要有留下我們有通知當事人與其主管的軌跡 : 不過依照個資法第9條的規定,應該留通知當事人的必要都可以免了吧... : 後來我跟我的主管說,如果會辦某甲的單位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通知 : 那由我來通知不就好了,我的主管又堅持要讓某甲的主管也知道這個文 : 其實我很不想將這份文會辦過去,因為上面有提到某甲是過失傷害致死 : 因此想請教大家 : 1.如果將這份函原汁原味會辦給內部單位,並無附上其他資料,也就是只會讓他人知道 : 某甲目前有一個過失傷人致死的案子偵辦中,這樣會違反個資法嗎? : 2.以及想請教我對個資法第9條的認知是否有誤?即是我將資料提供給法院,可不經通知 法的部份有 p 大回應,公文部份的話,插一咖.... 您若是在公家單位,有幾種方式可以把責任交給該負責的人. 當然,大原則是這案子進案就是以密件處理,請親自持判. 1.若你家主管主張要會,那就請他以 手寫方式 在會辦單位寫上該會的對象 (筆跡就可以證實是誰決定要會的) 2.若你主管不願意寫 ,那就考慮把會不會的這部份,交給更上層去裁. 在擬辦裡面寫上 【因本案事涉個資法,擬併請鈞長裁示是否後會當事人主管】 長官沒有明確的裁示,就不用會 法令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37.110
enterpirse:你的主管是HR主管,才是檢察署發文的對象,如果堅持會 01/26 14:22
enterpirse:辦某甲主管,由他簽署 01/26 14:22
不對不對,地檢署是發文給機關,機關分文分到人事室去,人事室登記桌 分文給承辦人. 地檢署不是發文給 HR leader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61.60.100.100 (01/26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