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有關法院檢察署來函要求個資
時間Fri Jan 25 12:53:03 2013
※ 引述《lindatmac (pinky)》之銘言:
: 大家好,有件事情讓我感到困擾,想請教各位前輩或對個資法熟捻的高手
: 小弟是某醫院的HR,日前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
: 要求提供某甲的個資,主旨中有提到事由是為了某甲因過失傷害致死
: 我自己本身對個資法的認知
: 這個來函是法院執行公務,提供個資沒問題
: 但是我的主管卻要我將此文,會辦某甲的單位(主管)...
: 我跟我的主管說明我不會辦的原因是
: 1.法院依法執行公務,我們配合提供給法院個資OK(HR→法院)
: 2.但是將此文會辦其他單位不OK(HR→其他單位)
: 簡單講,我只願意對法院,不想再轉到別的地方去
: 但是我的主管卻說,只是將文會辦,個資不要附上就好了,應該無訪
: 他要我會辦某甲單位的原因,就是要有留下我們有通知當事人與其主管的軌跡
: 不過依照個資法第9條的規定,應該留通知當事人的必要都可以免了吧...
: 後來我跟我的主管說,如果會辦某甲的單位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通知
: 那由我來通知不就好了,我的主管又堅持要讓某甲的主管也知道這個文
: 其實我很不想將這份文會辦過去,因為上面有提到某甲是過失傷害致死
: 因此想請教大家
: 1.如果將這份函原汁原味會辦給內部單位,並無附上其他資料,也就是只會讓他人知道
: 某甲目前有一個過失傷人致死的案子偵辦中,這樣會違反個資法嗎?
: 2.以及想請教我對個資法第9條的認知是否有誤?即是我將資料提供給法院,可不經通知
法的部份有 p 大回應,公文部份的話,插一咖....
您若是在公家單位,有幾種方式可以把責任交給該負責的人.
當然,大原則是這案子進案就是以密件處理,請親自持判.
1.若你家主管主張要會,那就請他以 手寫方式 在會辦單位寫上該會的對象
(筆跡就可以證實是誰決定要會的)
2.若你主管不願意寫 ,那就考慮把會不會的這部份,交給更上層去裁.
在擬辦裡面寫上 【因本案事涉個資法,擬併請鈞長裁示是否後會當事人主管】
長官沒有明確的裁示,就不用會
法令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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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37.110
→ enterpirse:你的主管是HR主管,才是檢察署發文的對象,如果堅持會 01/26 14:22
→ enterpirse:辦某甲主管,由他簽署 01/26 14:22
不對不對,地檢署是發文給機關,機關分文分到人事室去,人事室登記桌
分文給承辦人.
地檢署不是發文給 HR leader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61.60.100.100 (01/26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