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scu:不可以 沒有 02/07 01:27
→ ashleykitty:那如果打電話 或傳簡訊罵呢? 02/07 01:37
→ Juisno1:跟FB訊息一樣是非公開通訊吧.... 02/07 06:57
→ deathkosaga:一對一不公開沒有公然的問題,就算3個認識的在密閉空 02/07 07:43
→ deathkosaga:間互罵,也有無罪的案例... 02/07 07:43
推 kouojoio:我去年寄email罵前主管他全家都是亂交的狗 現在也沒事 02/07 10:00
推 phantomli:那是沒被告,不代表可以這樣做。 02/07 11:38
→ phantomli:很多罪不需要公然,要追究,也不見得只有靠刑事。 02/07 11:40
→ bencheming:仍有侵權的問題,另外在實務上對於"公然"的認定未必只 02/07 13:12
→ bencheming:限於實際共見聞人數,不是單算人頭就可以的 02/07 13:12
→ spyder:是民法第195條的特殊侵權 慰輔金嗎? 02/08 00:41
→ spyder:撫 打錯 02/08 01:07
推 slimpakon:誹謗不行ㄇ 02/08 16:06
→ CrazyMarc:侮辱和誹謗不同 02/08 20:45
→ CrazyMarc:88年195條增列其他人格法益,但必須情節重大(看法官囉) 02/08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