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JTony (Achilles)》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對公務車執行公務中造成的損害賠償
: 時間: Mon Mar 25 11:52:34 2013
:
: 小弟是法律新手
: 最近看了許多判決書,大致知道
:
: 若公務員駕駛公務車
: 於執行公務中造成過失傷害或致死(非故意)
: 被害人只能對其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國家賠償
: 不得對該公務員提民事賠償
:
: 但其中有個判決書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 附上查詢網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 該案的判決卻不是依據國家賠償法
: 而是直接以刑事附帶民事之訴訟方式判該公務員與其所屬機關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 這就是我疑惑的地方~
: 被害人不是不能以刑事附帶民事對該公務員提民事賠償嗎??
: 而且被害人應該只能對所屬機關提國家賠償才對?
:
: 為何此案能做出如此判決?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3.8.115
: → maniaque:就算是執行公務造成,那也是回歸到民法去判的 03/25 12:49
: → maniaque:而回到 要告誰 這個面向,那還是回歸到 誰侵權 03/25 12:49
: → maniaque:本案侵權是自然人,拖自然人以及其所屬機關連帶,並無問題 03/25 12:50
: 依民法188條
:
: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 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 ^^^^^^^^^^^^^^^^^^
:
: 這位司機是公務員,自然適用這個法條才對
: 何以此案判決可以無視這個法條?
:
: ※ 編輯: YJTony 來自: 220.133.8.115 (03/25 13:06)
: → ichbinryder:解讀法條不能望文生義,此條文是民法186條 03/25 13:24
: → ichbinryder:該判決書所載之被告並非執行公法上的職務 03/25 13:24
: 抱歉是186條
: 但在其他判決書中有看到
: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
: 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
: 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
: 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
: 之利益,以達國家任務之行為,垃圾車司機定時駕駛垃圾車
: 至各指定地點收集垃圾,而民眾亦須依規定於定時定點放置
: 垃圾,不得任意棄置,此為國家福利行政(給付行政)範圍
: ,為公務員行公權力之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5
: 號判決可參)
:
: 可知垃圾車駕駛員收運垃圾為公務員行公權力之行為
:
: 為何此判決書之被告並非公務員執行公務?
: 他明明是在收垃圾時撞傷人的
: ※ 編輯: YJTony 來自: 220.133.8.115 (03/25 13:56)
: 推 depravity:186第二項那是說該做沒做(不含不該做去做)造成的損害 03/25 14:11
: → depravity:請求權基礎有數個 只要找一個出來用就好沒限定要用哪個 03/25 14:13
: 我誤解了186法條後半段了
: 應該是要引用前半段才對
: 但是根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375號
:
: 若公務員之違背職務係出於過
: 失者,則被害人只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 損害。故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後,公務員因一般過失而違背職
: 務,侵害人民權利者,即毋庸依民法第186條規定負損害賠
: 償責任,而被害人對因此所受損害可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由
: 國家負賠償之責,國家賠償法於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有不
: 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時,相較民法上開規定,自有特別法
: 與普通法之關係,應優先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國家賠償法甚
: 明
:
: 我看過的許多判決書(除了po文開頭那個判決書)
: 都是這樣引用的
: 也就是說當適用國家賠償時
: 被害人只能去走國家賠償這一條路而已.....
: 無法對此公務員請求賠償
:
:
:
: ※ 編輯: YJTony 來自: 220.133.8.115 (03/25 14:47)
: → saltlake:可是被告公務員自己不主張權利而上訴而自願賠償 那... 03/25 18:14
1.國家賠償法跟民法本來就具有相關性.
2.這個 Case ,是 【刑事附帶民事】,而非單純提民事訴訟
換言之,走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連帶求償,
比以國家賠償程序,來的快多了.
3.不知原PO發現了嘛?? 本案無二審判決.
換言之,個人認為.
民事一審判決結果,新竹市環保局已經認可,
用國家賠償的形式賠付了,
兩造無爭議.
就不告了(畢竟二審若沒有刑事,就要自己繳納裁判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28.30
對了,本案刑事部份, 97 年就判了
【裁判字號】 97,交易,102
【裁判日期】 980526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國家賠償和解程序沒有走的原因,大概在這邊..
【/刑事判決書】
爰審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因告訴人請求被
告及其所屬單位新竹市環境保護局連帶賠償,惟新竹市環境
保護局代理人林崇嶽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示:因本案已進
^^^^^^^^^^
入訴訟程序,且被告非肇事主因,無法以和解方式處理本件
^^^^^^^^^^^^^^^^^^^^^^^^^^^^^^^^^^^^^^^^^^^^^^^^^^^^
賠償金等語,致本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及被
^^^^^^^^^^^^
告車禍當時係為方便該路段左側住戶傾倒垃圾因而逆向行駛
、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程度、告訴人乙○○所受傷害之程
度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刑事判決書】
總之,可以說為何不走國賠程序?
大概是因為根據裡面敘述可以發現到,一開始被告認為
【肇事主因是原告,而非被告】
【/民事判決書】
二、被告抗辯:
(一)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業經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在案
,依上開鑑定意見,原告應就本件車禍負主要肇事責任。
原告主張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並無責任,殊屬無稽。又本
件已鑑定兩次,應無再重複鑑定之必要。
【/民事判決書】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118.171.228.30 (03/25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