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150是什麼東西 過失傷害告下去吧 04/05 12:32
→ YNHS:150是稽查去要的掛號費.....我比較有問題的是我騎進去他家後才 04/05 12:41
→ YNHS:被咬 這樣走法律會ok嗎?大型犬不綁住真的很奇怪... 04/05 12:42
推 Yenfu35:這情形是可以告刑法公共危險罪的。 04/05 15:03
→ niceshotse:請住戶將信箱遷移至庭院外吧... 04/05 15:55
※ 編輯: YNHS 來自: 1.170.189.116 (04/05 16:54)
→ afflect:你在別人家裡 別人也不能傷害你呀 XDD 04/05 16:55
→ afflect:傷害直接告吧 罪證確鑿吧 04/05 16:55
推 ilgsu:恐怕不是過失,多次警告、反應,且多次有人確實被咬,還不綁 04/05 21:46
→ ilgsu:這應該告故意傷害罪 04/05 21:46
→ niceshotse:這仍屬過失傷害啦,明知可能會發生而認為他不會發生,但 04/05 21:50
→ niceshotse:是他發生了,以過失論 04/05 21:51
→ afflect:可是已經不是第一次被咬了耶 04/05 23:21
→ afflect:第一次當過失說得通 後面好幾次...故意論吧? 04/05 23:22
→ niceshotse:屋主並沒有指示叫狗去咬,這樣才是故意論 04/05 23:37
→ niceshotse:法律上說的故意,與我們平常說的故意定義有些不一樣 04/05 23:38
→ saltlake:這個問題如果改成住戶裡無行為能力的人所造成 會有差否? 04/07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