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nsformer8 (金剛變形)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離職的時間問題
時間Tue May 28 02:33:37 2013
想請問一下
今天跟公司簽了三個月試用期
但因為身體狀況想要提前離職
依勞基法規定應該是十日前提出即可對吧?
如果公司規定是"兩週"那應該以哪個為基準?
看之前文章推文 以短的為準嘛?
又 公司是10號發薪 1~10號的薪水公司應該沒有任何權利扣押沒錯吧?
假設我1號提出離職 是做到10號即可?( 還是說十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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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51.70
→ louis5265:試用期很像是你想走隨時都可以吧... 05/28 03:22
→ louis5265:不過最好是先說明一下,給個好印象... 05/28 03:22
→ louis5265:至於薪水能不能馬上領了就走,我就不知道了... 05/28 03:23
→ iscu:沒有試用期這東西, 至於預告期請參考勞基法第16條 05/28 06:08
推 depravity:一號提出做到11號 始日不算民120第二項 05/28 09:46
→ transformer8:所以休假也算囉 05/28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