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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今天跟公司簽了三個月試用期 但因為身體狀況想要提前離職 依勞基法規定應該是十日前提出即可對吧? 如果公司規定是"兩週"那應該以哪個為基準? 看之前文章推文 以短的為準嘛? 又 公司是10號發薪 1~10號的薪水公司應該沒有任何權利扣押沒錯吧? 假設我1號提出離職 是做到10號即可?( 還是說十個工作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51.70
louis5265:試用期很像是你想走隨時都可以吧... 05/28 03:22
louis5265:不過最好是先說明一下,給個好印象... 05/28 03:22
louis5265:至於薪水能不能馬上領了就走,我就不知道了... 05/28 03:23
iscu:沒有試用期這東西, 至於預告期請參考勞基法第16條 05/28 06:08
depravity:一號提出做到11號 始日不算民120第二項 05/28 09:46
transformer8:所以休假也算囉 05/28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