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ricre:有幾種不同的見解:1.假扮女性使被害者誤認,並陷入錯誤,同 08/09 13:30
→ ericre:意給行為人觸摸=>同意有重大動機錯誤,無效=>以詐術使對方 08/09 13:32
→ ericre:陷入錯誤為相類於強暴、恐嚇、催眠、藥劑之其他方法=>故為 08/09 13:33
→ ericre:強制猥褻。 08/09 13:33
→ ericre:另一種:2.以詐術使對方陷入錯誤=>同意有重大動機錯誤,無效 08/09 13:35
→ ericre:扮女生使對方同意觸摸=>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為乘機猥褻 08/09 13:37
→ ericre:再另一種:3.女生未滿十六歲,行為人成立與未成年人猥褻罪。 08/09 13:38
→ ericre:最後一種:4.女生未滿七歲,無同意能力,屬222條加重條款, 08/09 13:40
→ ericre:成立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但這一說也最扯..) 08/09 13:41
→ ericre:綜上,不管哪一種,都可能會成立,只有舉證上問題要克服~ 08/09 13:42
→ buehrle:感謝回覆 08/09 14:30
噓 izuuinhayato:只要是人, 都能提出告訴 08/09 16:09
→ GTO689609: ██禁止人民購買槍枝=違憲! ! 寧可違法不可違憲███ 08/13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