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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之銘言: : ※ 引述《LivingGym (livinggym)》之銘言: : : 請問偵查不公開是檢方"有權力"不公開 : : 還是檢方"不得"公開 : : 我聽到的說法不太一致 : : 請問到底是哪個?謝謝 : 偵查不公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 偵查,不公開之。 : 意思就是當檢察官(DA)對於公訴案件收到告發後,就負有 : 偵查犯罪的義務,而檢察官在偵查案件中,爲避免起訴前犯 ^^^^^^^^^^^^^^^^^^^^^^^^^^^^^^^^^^ : 罪嫌疑人知悉案情而有逃亡串供煙滅證據,故法條明文規定 ^^^^^^^^^^^^^^^^^^^^^^^^^^^^^^^^^^^^^^^^^^^^^^^^^^^^^^ : 禁止在起訴前,檢方透漏案情,以維護司法公正。 ^^^^^^^^^^^^^^^^^^^^^^^^^^^^^^^^^^^^^^^^^^^^^^ 前言想先問一下 所謂的"偵查開始", 是指案件送到偵查隊後,檢察官開始偵查案件嗎? 還是,當民眾到警局報案,製作筆錄時,就是"偵查開始"? 再來, 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條文中是針對檢方透漏案情 那如果是,一般民眾因發生公訴罪,而在製作筆錄後 (~案件送偵查隊前) 在社群網站上,發布相關訊息及圖片(在警局裡), 也算是, 違反了 "偵查不公開" 嗎?? 另外, 網路相關條文說到,如果"偵查結束"後, 於社群網路上,發布相關訊息及圖片,並不違反 "偵查不公開" 是這樣嗎?? 最後,題外一個疑問 於社群網路上,發布 "指名道姓 + 敘述此人偷竊罪狀" 這樣有算 毀謗罪 或 公然侮辱罪嗎? (PS:此人的偷竊行為卻正確著,並已至警局作筆錄了) 感謝 解惑 : 推文說到押人取供部份,我順便說說,之前扁案被收押,很 : 多人都大罵司法迫害、押人取供,如果時間倒退30年前, : 那犯罪嫌疑人自白的證據是可以當作唯一有罪證據,有名的 : 案件如蘇建和案,被告三人有罪的唯一證據就是被槍決的主 : 嫌王文孝,於槍決前最後的供詞,指稱蘇某等三人均為共犯 : ,檢方就是憑著這份供詞,才抓了蘇某等三人,而在修法後 : ,刑訴第156條第2項規定: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 已明文弊絕檢方把供詞部份當作犯罪嫌疑人唯一有罪之依據 : ,而進一步同條三項又規定,對於被告非出於任意性自白之 : 證據,要最後調查。唯一目前的缺憾就是萬一被告抗辯當初 : 警詢筆錄係出於非任意性自白時,舉證責任則是被告舉證, : 所以國內學者多以批評,像林鈺雄跟陳運財兩位老師都大肆 : 抨擊實務作法。 : 說到蘇案跟扁案,最令人矚目的就是共同被告的有罪自白, : 如果要當作其他被告的證據時,依據J582明定必須要先 : 把共同被告分離後轉證人,有罪自白才能有證據能力,明定 : 於刑訴287-1。不過實務對這分離的規定跟學說差很多 : !檢方都麻直接跟共同被告說從現在開始你就是證人,所說 : 的話都要具結,學說都一直以為要開下次的偵查庭才轉證人 : ,所以有時候學說還挺可愛的。 -- ══╦══ http://www.wretch.cc/album/kk13hot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241.16
ericre:1:偵查之開始,依客觀說:檢察官已經分案為開始(偵字或他字) 08/15 15:30
ericre:2:執行職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 08/15 15:33
ericre:阻卻誹謗:要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且非私德之事 08/15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