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hot (小毛)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偵查不公開
時間Thu Aug 15 02:34:08 2013
※ 引述《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之銘言:
: ※ 引述《LivingGym (livinggym)》之銘言:
: : 請問偵查不公開是檢方"有權力"不公開
: : 還是檢方"不得"公開
: : 我聽到的說法不太一致
: : 請問到底是哪個?謝謝
: 偵查不公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 偵查,不公開之。
: 意思就是當檢察官(DA)對於公訴案件收到告發後,就負有
: 偵查犯罪的義務,而檢察官在偵查案件中,爲避免起訴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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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嫌疑人知悉案情而有逃亡串供煙滅證據,故法條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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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起訴前,檢方透漏案情,以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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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想先問一下
所謂的"偵查開始",
是指案件送到偵查隊後,檢察官開始偵查案件嗎?
還是,當民眾到警局報案,製作筆錄時,就是"偵查開始"?
再來,
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條文中是針對檢方透漏案情
那如果是,一般民眾因發生公訴罪,而在製作筆錄後 (~案件送偵查隊前)
在社群網站上,發布相關訊息及圖片(在警局裡),
也算是, 違反了 "偵查不公開" 嗎??
另外,
網路相關條文說到,如果"偵查結束"後,
於社群網路上,發布相關訊息及圖片,並不違反 "偵查不公開"
是這樣嗎??
最後,題外一個疑問
於社群網路上,發布 "指名道姓 + 敘述此人偷竊罪狀"
這樣有算 毀謗罪 或 公然侮辱罪嗎?
(PS:此人的偷竊行為卻正確著,並已至警局作筆錄了)
感謝 解惑
: 推文說到押人取供部份,我順便說說,之前扁案被收押,很
: 多人都大罵司法迫害、押人取供,如果時間倒退30年前,
: 那犯罪嫌疑人自白的證據是可以當作唯一有罪證據,有名的
: 案件如蘇建和案,被告三人有罪的唯一證據就是被槍決的主
: 嫌王文孝,於槍決前最後的供詞,指稱蘇某等三人均為共犯
: ,檢方就是憑著這份供詞,才抓了蘇某等三人,而在修法後
: ,刑訴第156條第2項規定: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 已明文弊絕檢方把供詞部份當作犯罪嫌疑人唯一有罪之依據
: ,而進一步同條三項又規定,對於被告非出於任意性自白之
: 證據,要最後調查。唯一目前的缺憾就是萬一被告抗辯當初
: 警詢筆錄係出於非任意性自白時,舉證責任則是被告舉證,
: 所以國內學者多以批評,像林鈺雄跟陳運財兩位老師都大肆
: 抨擊實務作法。
: 說到蘇案跟扁案,最令人矚目的就是共同被告的有罪自白,
: 如果要當作其他被告的證據時,依據J582明定必須要先
: 把共同被告分離後轉證人,有罪自白才能有證據能力,明定
: 於刑訴287-1。不過實務對這分離的規定跟學說差很多
: !檢方都麻直接跟共同被告說從現在開始你就是證人,所說
: 的話都要具結,學說都一直以為要開下次的偵查庭才轉證人
: ,所以有時候學說還挺可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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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241.16
→ ericre:1:偵查之開始,依客觀說:檢察官已經分案為開始(偵字或他字) 08/15 15:30
→ ericre:2:執行職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 08/15 15:33
→ ericre:阻卻誹謗:要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且非私德之事 08/15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