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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uguy (ya)》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法院收了我的提告手續費又否決我的提告! : 時間: Thu Aug 15 16:05:17 2013 : : 各位好 : 我因為機車罰單判決不服 : 跟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他們收了300元的費用後 : 過幾天打電話來說機車車主是我爸 : 所以我本人不能提告 : 要我先撤銷提告 : 但只能退我200元 : : 我覺得這沒道理 : 你既然收了我的錢,就是同意我的提告事實 : 後來又用什麼櫃檯不懂這些細節等理由 : 不接受我的提告 : 還不願意完整退我300元 : 難道我也該對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嗎? : : : 各位覺得呢?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5.198.241 : → kery1120:書記官好心讓你撤回退3分之2裁判費..給法院判的話一毛都 08/15 16:17 : → kery1120:拿不回來喔~司法資源有限~使用者本來就要付費呀 08/15 16:17 : → kery1120:另外~提告繳納裁判費是法律規定的規費~不代表你的訴狀是 08/15 16:19 : → kery1120:有理由的 08/15 16:20 : → kery1120:你如果覺得不合理可以不要撤回異議..沒人可以逼你的 08/15 16:21 : → ntuguy:我知道使用者付費,所以我按照規定支付了提告的規費 08/15 16:24 : → ntuguy:法院也該履行接受提告的義務 08/15 16:24 : → ntuguy:收了錢才說提告不成立又不完整退費,十分不合理 08/15 16:26 : → maniaque:基本費,法律諮詢費,這理由夠不夠??? 08/15 17:08 : → maniaque:三百塊? 跟律師諮詢大概不到3分鐘,問好就時間到了..... 08/15 17:09 : → ntuguy:m大好像沒有弄清楚重點喔 08/15 17:16 : → ntuguy:重點是收錢後「沒提供應有服務」又不完整退費 08/15 17:16 : → maniaque:是原PO沒弄清楚,請問一下,調監理資料要不要成本?? 08/15 17:41 : → maniaque:什麼叫做 "沒提供應有服務"??? 08/15 17:42 : → ntuguy:我繳錢是為了支付行政訴訟規費,我的認知是 08/15 17:55 : → ntuguy:法院收了錢沒有執行完畢就是沒有提供應有服務 08/15 17:57 : → ntuguy:這應該是很簡單的信用邏輯 08/15 17:58 : → ntuguy:如果沒有達到最初付款原因,為什麼民眾要幫法院支付成本? 08/15 17:59 : → ntuguy:就好像你花100萬跟營業員買車,公司後來說購買契約不成立 08/15 17:59 : → ntuguy:不過只願意退你99萬,因為有一些營業費用的成本你要負擔 08/15 18:00 : → ntuguy:m大覺得這樣合理嗎? 08/15 18:00 : → CaptainH:如果你在契約簽你爸的名字, 那收你一點行政費當然合理 08/15 18:02 : 噓 ewings:你在法國餐廳告白失敗,難道你還要餐廳退你餐費嗎? 08/15 18:04 : → kery1120:我覺得原po你來法律版諮詢法律~又不接受別人的答覆~大家 08/15 18:06 : → ntuguy:e大,如果餐廳收費理由是告白成功,不成功確實就要退費 08/15 18:06 : → ntuguy:如果不是用這個理由收費,那就不需要退費 08/15 18:07 : → kery1120:跟你無恩怨~也沒必要騙你~建議你po到八卦版說不定比較多 08/15 18:07 : → kery1120:人會挺你 08/15 18:07 : → ntuguy:k大板友們當然沒有要騙我,我也不會這麼認為 08/15 18:08 : → ntuguy:100元更是小錢,我只是想知道這樣的事合不合理 08/15 18:09 : → ntuguy:畢竟法律人的天職本來就是追求更合理的社會不是嗎? 08/15 18:09 : → ntuguy:如果我的想法不合理,大家能有條有理的指正也很好呀! 08/15 18:10 : → kery1120:你一開始聲明異議狀就是當事人不適格~沒撤回最後也是駁回 08/15 18:10 : → kery1120:不是嗎?駁回是300元全歸國庫..現在人家提醒你告錯了~撤回 08/15 18:11 : → kery1120:可以退3分之2~當然你也可以選擇讓法院給你一個駁回裁定呀 08/15 18:12 : → saltlake:k 網友已建議了 您堅持要得到完整服務 08/15 18:13 : → saltlake:也沒人能強迫您撤案 這樣算符合您的付費得服務的主張了 08/15 18:14 : → saltlake:至於您若選接受該書記官建議 則已得到該書記官之建議服務 08/15 18:15 : → saltlake:故 請對該服務付費 08/15 18:15 : → ntuguy:謝謝k大再次說明,我的情況確實是當事人不適格 08/15 18:23 : → ntuguy:但我的論點在於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本來就不應該收費受理 08/15 18:26 : → ntuguy:受理後才告知不適格又不完整退費,是為不合理 08/15 18:27 : → ntuguy:就好像我推文中舉的購車例子一樣 08/15 18:28 : → ntuguy:如果消費者不能購買營業員就應該直接告知 08/15 18:28 : → ntuguy:收費後才告知不能購買,又不完整退費,相信你我都不認同。 08/15 18:29 : 噓 depravity:你可以不撤讓法院服務(駁回) 08/15 18:34 : 噓 depravity:覺得這樣不合理 請去請立委修法 因為這樣合法 08/15 18:35 : 噓 depravity:妳舉的例子不恰當 這應該比較像 妳拿過保的東西去修 08/15 18:38 : → depravity:跟你收了檢測費 然後跟妳說 零件沒了不能修也不退費 08/15 18:38 : → depravity:妳看 保固條款有寫喔 XD 08/15 18:38 : 噓 secv:你現在的情況就跟機車故障牽到機車行,老闆檢查出問題說他這邊 08/15 19:03 : → secv:沒有足夠器具處理要你找原廠,不過還是要收檢查費一樣的意思, 08/15 19:03 : → secv:你也要抱怨他沒修好卻要收你錢嗎? 08/15 19:03 : 噓 CHERRYCOLA:你的邏輯應該要這樣想 書記官提醒你撤告告訴你當事人不 08/15 19:07 : → CHERRYCOLA:適格 這動作就已經反應在你繳的費用上了 如果法院跟書 08/15 19:07 : → CHERRYCOLA:記官都沒有任何回應 你才應該有理由要討回300元 08/15 19:08 : → ntuguy:d大、s大,如果是檢測費、檢查費,當然是檢驗過就該付錢 08/15 19:11 : → ntuguy:但如果你付的是購買費,商家卻沒有交貨就是不對 08/15 19:11 : → ntuguy:兩位舉的例子似乎都扭曲我的原意喔。 08/15 19:11 : → ntuguy:C大,所以如果你付錢買車商家告訴你你不能買 08/15 19:13 : → ntuguy:並且說「告訴你」的動作就該扣錢,你也會覺得合理? 08/15 19:14 : → CHERRYCOLA:法院的判決不同於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需雙方合意 也就是 08/15 19:15 : 噓 depravity:檢察妳當事人適不適格也是檢查啊 妳也使用法院服務了 08/15 19:15 : → CHERRYCOLA:你可以跟對方討價還價 法院判決有需要與當事人合意? 08/15 19:16 : → CHERRYCOLA:照你的邏輯 每個起訴的都是要買確定勝訴判決 08/15 19:19 : → CHERRYCOLA:那敗訴的一造 沒買到該有的勝訴 是不是要請法院退費? 08/15 19:21 : → secv:有一家銀行申請信用卡要手續費,如果最後沒有核卡也不會退還, 08/15 19:24 : → secv:你會不會抗議既然沒讓你拿到信用卡就該退你錢 ? 08/15 19:24 : → CHERRYCOLA:已經明定了當事人不適格就是程序不合法 法院應裁定駁回 08/15 19:26 : → CHERRYCOLA:駁回起訴當然認為你已經使用司法資源 何須退費? 08/15 19:27 : → ntuguy:d大,如果真的是這個理由收費,我認為事先告知清楚會更好 08/15 19:28 : → ntuguy:我目前認為我的案例政府不甚合理就是 08/15 19:28 : → ntuguy:既然你認為合理,就祝福你經常遇到這樣合理的政府吧! 08/15 19:28 : → ntuguy:s大,如果申請人明顯資格不符(例如是國中生) 08/15 19:41 : → ntuguy:可是業務員還是先收費,然後公司再通知資格不符 08/15 19:42 : → ntuguy:你真的不會想找業務員理論? 08/15 19:42 : → maniaque:建議原PO一塊錢都不要退,直接花三百塊買個 駁回 好了... 08/15 19:42 : → maniaque:給原PO拿回兩百塊的機會不要,那拿個【駁回】就潮爽der?? 08/15 19:43 : → ntuguy:呵呵好啦,謝謝m大的建議,該問的也差不多了 08/15 19:44 : → maniaque:給你投降輸一半不要,非得甘願輸到脫褲才甘願,??? 08/15 19:44 : → maniaque:原PO的想法大概就是這樣吧........ 08/15 19:45 : ※ 編輯: ntuguy 來自: 118.165.198.241 (08/15 19:46) 本篇原PO 論點 實在夠經典,值得備份,永傳千秋萬世~~~~ 書記官根本就是【好心被雷劈】的最佳典範. 好心的花時間查詢相關資料,發現原PO 當事人不適格 好心的打一通行動電話(電話費誰出??? 你我的納稅錢) 通知原PO 這事實,並且告知若現在撤告,還有兩百元可以拿回來 原PO 卻不願意,還認為沒有買到整套服務,法院就得全額退費? (當這是 COSTCO ??) 書記官根本可以很乾脆的讓這個案子進去 run , 然後直接跟法官講 或在書面上註記 【當事人不適格】 法官連看都不用看,大概簽個名或蓋個章,直接寫 駁回 剩下的就是書記官繕打公文,發個文告知原 PO 【當事人不適格,本案駁回】 三百塊??? 繳國庫啦~~~~ 要換當事人再提??? 行~~~ 那就再繳三百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7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