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廣平君)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未滿18歲作筆錄須由監護人陪同?
時間Fri Aug 23 18:08:18 2013
※ 引述《Friess (Fries)》之銘言:
: 未滿18歲作筆錄須由監護人陪同?
: 到派出所作筆錄時,常聽到這句
: 請問究竟是依據哪一個法條
: 我上網找、翻法典都找不到
: 是否未滿18歲作筆錄確實必須有監護人陪同?
: 煩請各位大大解答
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酌情裁量,不一定要有人陪同。
這個多年前的案件是很好的例子。
有一位未滿18的少女被爺爺長期性侵,
學校老師知道後報警,警方再移送地檢署偵辦。
她的家人假好心,為她請律師代理,背後卻勾串律師、要他撤告,
使爺爺能因「一事不再理」逃過法律制裁。
恰好本案承辦書記官和她的家人坐同一部電梯而聽到此事,
於是報告同組檢察官、請他開庭時先讓少女單獨應訊,就此破了家人的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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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25.235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22.116.25.235 (08/23 18:41)
推 guanquan:強制性交是非告論罪,如何能撤告? 08/24 01:28
→ tentaikanso:因為說是「多年前」,可能是過去強姦罪為告訴乃論時。 08/24 05:15
→ saltlake:記得強姦是非告訴還是告訴論 改了幾次 08/24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