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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便利商店看到某週刊封面說, 我們在市面上買到的蜂蜜「沒有一滴是純的」; 這令我想到「不純砍頭」這樣的廣告看板, 因此想到這個問題,特此與板友討論。 問:甲設攤販賣蜂蜜,並在旁邊設置廣告看板、上書「不純砍頭」。 乙(非主管公務員)向甲買蜂蜜,幾天後依國家標準檢驗之、確定不純, 遂持西瓜刀至原購買處,見甲仍在該處設攤賣假蜂蜜,便當場砍下甲的頭。 乙之行為是否該當加工自殺罪或義憤殺人罪? 我的看法如下: 1.是否該當加工自殺罪,應依甲的主觀意圖決定。 設「不純砍頭」標語的人,多半只是為招攬生意,而非真有尋死意圖, 因此通常不能視為加工自殺罪構成要件中的「承諾」; 但甲確有尋死意圖而故意如此的情形,其實並非難以想像, 所以仍應依甲的主觀意圖決定。 2.販賣假蜂蜜的行為在客觀上無可容忍、且足以引起公憤, 且乙行凶時甲仍在販賣假蜂蜜,因此可能符合「當場激於義憤」的要件; 但乙在行凶前顯能預定計畫或從容準備犯罪工具, 因此實務原則上排除本條適用。我不確定答案為何。 以上是我的問題與看法,請板友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lukehong:2.我國實務上的義憤殺人多半用於監膚盈富 09/12 21:01
maniaque:joke 版出現的答案: 砍蜜蜂的頭,有錯嗎?? ^_^ 09/12 21:10
aaaaa66666:監膚盈富?是賺很大的護膚業者嗎? 09/12 21:48
bencheming:兩個都錯~ 呵呵.. 09/12 22:07
ericre:1:違反公序良俗,而且生命法益並非可以自己拋棄的 09/12 22:09
ericre:應該是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而不是承諾有沒有效 09/12 22:15
ericre:2:當場激於義憤..實務上是通姦或侮辱中華民國才有此條適用 09/12 22:17
saltlake:中華民國怎麼被侮辱? 公開燒新台幣? 09/13 01:20
chihchien:不純砍頭是砍蜜蜂的吧.... 09/13 08:54
ericre:刑法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汙損國旗國徽 09/13 10:44
ericre:第二項是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遺像... 09/13 10:46
saltlake:很多中小學生因為未成年而躲過第二項.... 09/13 18:02
skevis:蜜蜂表示:我的蜂蜜都是真的~幹嘛砍我! 09/14 10:49
saltlake:不純砍頭 是說老闆如果不純潔 你就可以砍他的頭... 09/15 22:31
enterpirse:違反公序良俗,合約無效 10/21 01:01
sneak: 兩個都錯~ 呵呵.. https://muxiv.com 11/07 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