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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一個不受歡迎的甲去喪家上香 靈堂是設在屋內的 甲被屋主乙警告不得進入 依然強行進入 ==>(這應該已經構成侵入民宅吧?) 現場有親朋好友多人 ==>(這能構成"公然"嗎?) 然後甲被憤怒的乙丟鞋子丟中臉 甲可以主張公然侮辱嗎? -- ╭────────────────────╮ │ 請按任意鍵繼續.. │ ├────────────────────┤ │ 本板板主已經被推倒,好人卡數不會變囉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70.52
afflect:在眾多媒體面前 都上電視公開了 你說公不公然阿? 10/01 23:35
carthur:實務上,侵入住居的「無故」,不見得會成立,要看法官心證 10/01 23:54
carthur:現場親朋好友多人得以共見共聞,客觀上符合「公然」定義。 10/02 00:00
phantomli:個人倒是覺得「公然侮辱不罰過失」以及「意見自由」等因 10/02 09:04
phantomli:素,甲要主張公然侮辱,乙仍有無罪空間。 10/02 09:07
cjwufu:緊急避難呢?牠正在侵害住居 我拿鞋阻止 10/03 07:53
cjwufu:當時的狀況 無法接近請求他滾 只能用這個方法 10/03 07:55
ericre:對不法侵害的話,是正當防衛,但適當性可能不會過 10/03 14:37
cjwufu:丟鞋的不是家屬 他只是看到牠正在侵害 這樣是緊急避難吧 10/04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