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py0614 (bo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既成道路
時間Wed Oct 23 20:21:05 2013
文有點長...
我家附近有一條道路
原先的地主好心提供給村內民眾通行
久而久之 大家走習慣了 就變成了一條路 也舖柏油了
但在地籍圖上看不出來 地目也是建築用地
後來來了一位新的地主 認為地是他的 就把路封了
之後就變成地主與村民之間的抗爭 後來公所、縣府也介入了
100年1月 縣府召集警察局、公所及一些地方人士(但未邀請地主) 會中做成既成道路之
會議結論。之後各單位以該會議紀錄對地主進行該路段的障礙路拆除。
100年1月 地主收到會議紀錄後,不服而提起訴願
100年7月 內政部駁回地主訴願,地主之後未提起行政訴訟
之後地主的多次進行封路 有關單位也多次進行拆除 開單 之後到了101年
101年9月 檢查官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地主
101年10月 地方法院以100年1月召開之會議並未邀請地主 而認定會議紀錄無效
包含訴願駁回也是來自會議紀錄 因而認定訴願駁回的處理結果太過草率
之後地主持續封路
102年 地主提出國賠
102年9月 高等行院法院駁回地主的請主
意思大概是說既成道路之認定因為地主當時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
之後各單位皆依既成道路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不法。
102年10月 地方法院駁回警局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地主開罰的罰單
理由跟公共危險罪的判決理由一樣,也是會議紀錄不合規定,因而認定不符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之既成道路之認定。
之後地主又開始封路...
我的問題是
地方法院這樣判決不會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互相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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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77.234
推 maniaque: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是【國賠】,理由是地主沒有在期限提 10/23 21:02
→ maniaque:不代表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該會議記錄合法性...... 10/23 21:03
→ maniaque:不建議原PO斷章該高等法院判決文為宜 10/23 21:06
推 cjwufu:同意 10/23 23:24
→ hpy0614:那我修改一下 10/24 19:08
※ 編輯: hpy0614 來自: 219.71.177.234 (10/24 19:08)
→ maniaque:越描越黑,乾脆把案號貼出來讓大家去司法院查..... 10/24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