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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py0614 (boy)》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既成道路 : 時間: Wed Oct 23 20:21:05 2013 : 文有點長... : 我家附近有一條道路 : 原先的地主好心提供給村內民眾通行 : 久而久之 大家走習慣了 就變成了一條路 也舖柏油了 : 但在地籍圖上看不出來 地目也是建築用地 : 後來來了一位新的地主 認為地是他的 就把路封了 : 之後就變成地主與村民之間的抗爭 後來公所、縣府也介入了 : 100年1月 縣府召集警察局、公所及一些地方人士(但未邀請地主) 會中做成既成道路之 : 會議結論。之後各單位以該會議紀錄對地主進行該路段的障礙路拆除。 : 100年1月 地主收到會議紀錄後,不服而提起訴願 : 100年7月 內政部駁回地主訴願,地主之後未提起行政訴訟 : 之後地主的多次進行封路 有關單位也多次進行拆除 開單 之後到了101年 : 101年9月 檢查官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地主 : 101年10月 地方法院以100年1月召開之會議並未邀請地主 而認定會議紀錄無效 : 包含訴願駁回也是來自會議紀錄 因而認定訴願駁回的處理結果太過草率 : 之後地主持續封路 : 102年 地主提出國賠 : 102年9月 高等行院法院駁回地主的請主,其中判決文有段內容為: : 「原告亦對之(會議紀錄)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後,因原告未提起行政訴訟而 : 告確定,無容原告再為爭議」 : 意思大概是說既成道路之認定因為地主當時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 : 之後各單位皆依既成道路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不法。 : 102年10月 地方法院駁回警局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地主開罰的罰單 : 理由跟公共危險罪的判決理由一樣,也是會議紀錄不合規定,因而認定不符 :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之既成道路之認定。 : 之後地主又開始封路... : : : : 我的問題是 : : 地方法院這樣判決不會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互相衝突嗎?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9.71.177.234 : 推 maniaque: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是【國賠】,理由是地主沒有在期限提 10/23 21:02 : → maniaque:不代表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該會議記錄合法性...... 10/23 21:03 : → maniaque:不建議原PO斷章該高等法院判決文為宜 10/23 21:06 : 推 cjwufu:同意 10/23 23:24 建議縣府想要解決,就乖乖編預算出來,再開一次協調會,把地主找來 而不是叫一堆單位出來(卻不叫地主出來)認說 【這是路沒錯吧】 這種會議記錄只能繼續無效. 釋憲 400當時是土地所有權人認命了,已經認了既成道路, 但要政府拿錢出來徵收,當地政府裝死而產生的釋憲. so,回到主題 這條路既然到現在還是編為 【建】,表示不管在都市計畫或者是事後檢討 這塊,都不認為有當做道路使用的必要性,這就違反了【既成道路】的要件. 釋憲條文裡面有闡明這一點. ****這是節錄******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 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 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 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 換言之,【若已經有別條道路存在】(這就是都市計畫的範疇), 這一條【當時好心提供】的路出現,目的 只是讓大家更方便 而已的話(假設讓大家減少 500公尺行走距離) 就不符合【既成道路】的要件 總之,不是當時答應給人家走,就得一輩子給人家用...... (不是一時情迷上了床啪啪啪,當事人就得甘願被一輩子啪啪啪,ok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