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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產生一個問題 就是當大樓房子有某些問題,研判應由管委會負責處理(法院有判決在先) 但管委會諉稱:先前住戶大會已經決議由住戶自行負責 但住戶大會基本上不可能通過對全體住戶不利的決議 所以這個管委會所宣稱的決議,有造假之嫌,很明顯是推託卸責之詞 所以規約或住戶大會的決議,是否須向主管機關核備? 若是,住戶才能針對這個決議向主管機關查證其真實性 對住戶才有保障 若否,則管委會不就可隻手遮天,睜眼瞎話? 遇事隨便捏造住戶大會決議,打幾張A4,假裝是決議的模樣來推卸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61.148
leehui12:不用報備 主管機關對私法約定的真實性沒有必要管 03/11 19:38
leehui12:你覺得是假的可以透過訴訟確認 03/11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