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HS (艋舺金城武)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學校會議規範V.S內政部會議規範
時間Fri Jun 6 21:10:09 2014
哈囉 版上的大家
我是交通大學的學生
我們學校的章程中訂定了法規委員會
其中對於此委員會開會的規定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開會及表決
各委員會開會額數為該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會開會時,其表決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於少數人之意見得
要求列入記錄,但不得視同審查意見。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本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第 二 條
本會會議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最新頒定會議規範之規定。
內政部會議規範
第一條 (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但是最近一次的開會
應出席三人 一人請假
所以這樣的話會議還算成立嘛?
我們的議長說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跟內政部會議規範
的位階是一樣的
因此此次開會有效
所以是他超越了法律嘛?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247.1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2060211.A.8F0.html
※ 編輯: UncleHS (140.113.247.152), 06/06/2014 21:13:31
→ depravity:會議規範不是法律甚至連命令都不算僅規範內政部所轄 = = 06/06 21:38
→ depravity:兩者都是"家"規 要說位階一樣也沒錯 X家家族會議規範 06/06 21:39
→ depravity:位階也是一樣 XD 06/06 21:39
→ depravity:當然 有人懶的定就只寫一條 比照內政部會議規範也是可以 06/06 21:41
→ maniaque:那個法條正確叫做 【會議規範】 06/06 22:03
→ maniaque:基本上是適用的(請參照該規範第二條) 06/06 22:03
→ maniaque:像有些會出席不足人數,就改成【談話會】辦理 06/06 22:04
→ maniaque:根據規範,若是談話會,只要下次足額會議追認決議,也是有效 06/06 22:05
→ maniaque:不過,上面寫出席三人,不知有無算入主席? 06/06 22:06
→ UncleHS:出席三人有算進去主席! 06/06 23:03
→ UncleHS:我說一下 應該出席三人 但是只有兩個人出席 一人請假 06/06 23:04
→ UncleHS:因此我好奇這樣只有兩個人的會議所做出的決議 到底有沒有 06/06 23:04
→ UncleHS:效 關於此委員會開會規範的法規 就只有上述這些而已 06/06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