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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有的的父母因為重男輕女 很怕過世後遺產被女兒分走 所以就把絕大部分產財都過戶給兒子 這時女兒是否有什麼權利爭取?能有異意嗎?多久前要提出? 還是只能能照民法765條規定父母想給誰就給誰… 民法1173條只限於結婚、分居、營業才算入遺產範圍 所以其他都不算嗎?但這要如何舉證?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78.2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2254069.A.5EA.html ※ 編輯: breakingdown (110.50.178.219), 10/02/2014 20:48:47
a9301040: 父母的財產想要給誰就給誰,就算是流浪漢也行 10/02 22:57
a9301040: 財產處分自由是財產權保障核心,請尊重所有權人的財產權 10/02 22:57
a9301040: 1173條,如果父母死亡時名下無財產,該條用不到 10/02 22:58
※ 編輯: breakingdown (110.50.178.219), 10/02/2014 23:50:01
yuusnow: 父母的財產想給誰就給誰,就算他要全捐出去也不關子女事 10/03 10:38
yuusnow: 法條已經條列式說明只有這些算就是只有這些算。 10/03 10:38
sindyevil: 父母的財產是父母的 他們想要怎樣處理就怎樣處理 10/03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