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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曾問,若商人說「不純砍頭」、卻又賣不純的蜂蜜, 算不算有效的承諾、足以構成加工自殺的要件之一。 有板友推文答: 違反公序良俗,而且生命法益並非可以自己拋棄的 應該是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而不是承諾有沒有效 但是刑法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卻有「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這種樣態。 假如「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那275I的「承諾」又該從哪裡來, 才會符合這種樣態的構成要件? 更直接地問,若認為「根本沒有承諾或同意」, 275I的「或得其承諾」是否為虛文? 另一方面,德國人Armin Meiwes在2001年的食人案中, 被害人是自願被吃的,結果最後仍依謀殺罪判處無期徒刑。 假如是在臺灣,這可以照加工自殺論處,還是一樣算殺人? 這邊我完全想不透,因此請問。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5.23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3042278.A.DD5.html
lukehong: 民法上承諾是否有效 與刑法加工自殺中「承諾」的要件是 10/11 23:49
lukehong: 不同艀 10/11 23:49
lukehong: 的 10/11 23:49
TheMidnight: 加工自殺罪的用字被詬病很久了 10/12 00:00
depravity: 換個說法 妳都知道他騙人也該知道他不是真意 = = 10/12 00:14
shengyuhuang: 他有說要砍什麼頭嗎?頭這麼多... 10/12 00:54
tps6115: 是砍蜜蜂的頭... 10/12 09:07
maniaque: 砍蜜蜂的頭呀....... 10/12 09:58
lukehong: 一切都是蜜蜂der錯 10/12 11:05
Yenfu35: 回lukehong,就你在一樓所言,願聞其詳。 10/12 12:09
Yenfu35: 回shengyuhuang,就那個情境來講,一般應該都會認為是設 10/12 12:10
Yenfu35: 標語的人。所以我才問設那標語又賣假蜜算不算加工自殺。 10/12 12:12
maniaque: 虛偽意思表示....... 10/12 13:01
KKyosuke: 這樣說好了 不純砍頭合約上的附約 受民法所規範 10/12 13:18
KKyosuke: 就算商人是真實意思表示也會受到民法71/72條的規範=無效 10/12 13:20
KKyosuke: 不過 那只是在民法上不承認那個意思表示有效 10/12 13:21
KKyosuke: 不代表刑法上不能針對這個行為或意思表示來做評價 10/12 13:22
KKyosuke: 舉另個例子 人口買賣行為在民法上也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10/12 13:24
KKyosuke: 但是刑事上也會有多種罪名加以追訴 10/12 13:24
a9301040: 老王賣瓜自賣自誇,廣告、邀約引誘都不一定構成契約內容 10/12 13:42
a9301040: 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要真摯同意,反問原PO 10/12 13:43
a9301040: 你覺得打這個標語的人,是要賣東西,還是想去死? 10/12 13:43
a9301040: 如果對於前開問句有客觀且符合社會一般通念的答案 10/12 13:44
a9301040: 那這問題你就解開了,所以到底行為人要去死還是賣東西? 10/12 13:44
saltlake: 如果看商品責任究責理論的演變 有更著重客觀要件的趨勢 10/12 16:21
saltlake: 或許就是實務上要追究被告主觀態樣的難度跟爭議太多之故 10/12 16:22
Yenfu35: 這樣就清楚得多了。謝謝板友們解說! 10/12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