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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重新整理一次 這是一個實際案例 我爸公證贈與不動產給我媽 但是後來被外面的女人知道 於是我爸就想要撤銷公證贈與 於是請了兩個律師 我爸偽造一些資料(我媽不願提告) 想要利用民法416條撤銷公證贈與 撤銷公證贈與起訴了 也即將要言詞辯論 我爸的不動產目前被查封當中 於是我想說 既然審查的東西都一樣 如果說 兩個訴訟可以結合成一個 (我爸得撤銷贈與 以及我媽如果要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的話) 希望能省下一筆裁判費 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做 上來請各位前輩賜教 ※ 編輯: gmp2000102 (27.243.52.13), 10/24/2014 08:16:01
alawyer: 實際案例的話,乙若反訴需繳裁判費的話,就不反訴了? 10/24 08:14
yuusnow: 前面的文章跟推文為什麼被刪掉= = 10/24 10:57
yuusnow: 就跟你說不可能省,法院哪有這麼佛心,就算反訴也一樣要 10/24 10:58
yuusnow: 繳裁判費。 不願告不願管後果就是輸。 10/24 10:59
司法院院字第2350號:「原告否認被告有某項給付請求權提起消極 確認之訴。被告主張有該項給付請求權提起請求給付之反訴時。本訴 與反訴均以被告之某項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即屬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所謂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之情形。」 各位前輩 如果有這個院字的話 ok嗎? ※ 編輯: gmp2000102 (110.27.180.110), 10/24/2014 11:33:09
sindyevil: 刪掉人家推文真的不好 10/24 11:44
對不起 一開始沒有想那麼多就直接動作 造成妳的觀感不好 真得很抱歉 下次我會更細心得注意 實在很抱歉 ※ 編輯: gmp2000102 (110.27.180.110), 10/24/2014 11:49:25
KKyosuke: 問題是這個院字跟你的case不合... 10/24 12:08
yuusnow: 本訴與反訴"均以被告之某項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10/24 14:40
yuusnow: 請問你爸提的撤銷贈與 跟 你媽要提的移轉所有權 10/24 14:40
yuusnow: 是哪裡"均以被告之某項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10/24 14:41
yuusnow: 院字白話:原告否認被告有此請求權,被告反訴主張自己有 10/24 14:43
yuusnow: 此請求權,屬於本訴反訴訴訟標的相同。 10/24 14:44
yuusnow: 你爸起訴的是撤銷贈與(契約),妳媽要的是移轉所有權 10/24 14:44
yuusnow: 這並沒有符合院字解釋。 10/24 14:45
alawyer: 講真的,找律師協助具體訴訟比較實際。 10/24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