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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撇開首篇來鬧場的hjgx不管 目前就法務站長發言來看,站方主張通保法11-1條僅拘束檢察官,而不拘束法院 先不論刑事案件,但這件是民事 我國民事訴訟並不採取職權主義 無論是採改良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或協同主義 其調查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檢察官之上? 也就是說ptt法務站長其實是在教大家 「想提告妨害名譽之類的刑事案件 請不要企圖附民省訴訟費用 只要你先提民事訴訟,我們就給你個資!」 這樣不對吧… 再來,民訴269規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但在現行制度規定下,對文書範圍毫無限制 舉重以明輕 是否有機會援引通保法11-1條 「因案件事實涉及之刑事處罰未達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而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正當理由」,得以拒絕提供? 進而補強民事訴訟令第三人提供文書之制度 反能架空通保法11-1條的漏洞? 我想這個才是比較值得去思考的 不過應該是沒機會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2.212.219 ※ 編輯: andyhahaha (223.142.212.219), 03/28/2016 02:29:31
v3su: 較早前因為沒有通保法跟個資法限制,員警或立委要取得很簡單 03/28 03:02
v3su: 不要說民事或是刑事訴訟 03/28 03:03
a9301040: 批踢踢使用人是否在通保法「電信使用者」範圍內,都有 03/28 08:02
a9301040: 商榷餘地;至於法務站長論點就…邏輯不通,只能說他要 03/28 08:02
a9301040: 敗訴趕快… 03/28 08:02
SPFH120: 昨天看完法務站長的論點,就覺得很論點很站不住腳 03/28 09:02
法務站長的論點真的很奇怪 如果通保法11-1僅適用於檢警,而不適用法官 那根本無需限制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方可聲請調取票 整個莫名其妙 ※ 編輯: andyhahaha (1.171.225.142), 03/28/2016 09:21:36
Ulster: 可是11-1開頭主體就是檢察官跟警察啊- - a 03/28 10:18
hjgx: 你的論點沒有超越我多少 不過你還是被我逼下海PO文了 03/28 17:01
hjgx: 法務站長 跟本版可以加強合作 或者由本版產生 (逃 03/28 17:06
saltlake: 怎麼有種某 h 在挑逗追求某人的感覺? :p 03/28 17:53
Ulster: 樓上XDDDDDDDDDDDDDDDDD 03/28 18:34
v3su: 樓樓上跟樓上 XDDDDDDDDD 03/28 18:43
SPFH120: 樓樓樓上 XDDDDD 03/28 19:59
malemma: 根本傲嬌? 03/28 20:49
andyhahaha: 你們這樣我很囧耶XDDD 03/28 22:59
hjgx: (づ′・ω・)づ 03/28 23:34
v3su: 哈哈哈哈哈哈哈,難得看到您耍寶欸 ^____^ 03/28 23:34
v3su: h 您怎麼可以搶在我前面打字啦!!!!!!! 03/28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