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eng: 就直接開根號啊 09/04 20:23
推 fish612: 法院有一個系統吧 要問程式誰寫的 09/04 20:23
推 minejel: 不然你以為1+1=2嗎 09/04 20:24
→ Xhocer: 取最長的 09/04 20:2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bmmm (114.27.164.90), 09/04/2016 20:24:35
推 Ulster: 刑法第51條= = 09/04 20:25
推 tentaikanso: 八卦版鄉民跟記者都不會去看法條的啦...判死刑就明察 09/04 20:49
→ tentaikanso: 秋毫,判無期以下就是恐龍、不食人間煙火。 09/04 20:49
推 a9301040: (╯з╰)水準就這樣囉 09/04 20:49
→ niceshotse: 上次我在一篇新聞下的留言看到有人說經起訴=曾經起訴 09/04 20:54
推 ultratimes: 51第五款條真的是爛法,30年上限就算了,合併執行的 09/05 01:41
→ ultratimes: 方式真的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想出來的 09/05 01:41
→ ultratimes: 應該修法成直接加總,沒有這種取一個值的 09/05 01:42
→ ultratimes: 不罵恐龍法官了,罵恐龍法律總行吧 09/05 01:44
→ Deutschll: 我有個Q! 求解… 50條以下與55條 到底哪個會比較重? 09/05 15:34
→ Ulster: 這兩個適用情形就不同了吧.... 09/05 17:26
→ Ulster: 單純從最終執行落點來看,數罪併罰一般會比較重 09/05 17:27
→ Ulster: 不過也不排除利用定執行刑的調整讓兩種情形相去不遠@_@ 09/05 17:27
推 tentaikanso: 簡單來說,刑罰輕重得要看個案,沒辦法這樣判斷。 09/05 17:48
→ tentaikanso: 比較一下,一個犯了十次竊盜的小偷,假設每件都判一 09/05 17:49
→ tentaikanso: 年確定,用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定10年好了。跟一個殺 09/05 17:50
→ tentaikanso: 人犯一刀砍死甲砍傷乙,按55條想像競合從重處斷,以 09/05 17:51
→ tentaikanso: 殺人罪而言是十年起跳,在別無其他例外下,比小偷重 09/05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