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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p18rsw ] 作者: bbmmm (ASDFG)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合併執行怎麼算的? 時間: Sun Sep 4 20:23:15 2016 一罪一罰判336年 僅需執行5年 竊盜二人組楊坤展、李宗祐犯下510件竊案,依「一罪一罰」原則,楊被台中地方法院判 累計刑期336年,李被判累計刑期294年;但楊實際應執行5年、李應執行4年六個月, 1.台東一名獸父從繼女國小二年級開始,就在住家趁機染指,撫摸胸部、下體猥褻,直到繼 女上了國二才被揭發,台東地方法院昨審結,以被告每周四次猥褻,合計367次,一罪一 罰判2073年四月,應執行13年。 2.前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黃沁鎔連續6年多侵占42名保戶保費,金額超過2386萬元,連犯38 罪,以一罪一罰,被宜蘭地方法院判刑累計近29年,合併後,應執行4年半徒刑。 3.彰化縣一名少女的父母離異,她寄住姑姑家,卻從小五至國三期間,被職業軍官退役的姑 丈威脅要將她「趕出門」,對她予取予求,用藥物迷姦她數十次,並變態攝錄22片光碟, 少女因無意發現光碟而崩潰自殘,經老師察覺報警;彰化地院判惡姑丈20年,台中高分院 昨依一罪一罰共判202年,合併執行18年。 4.高雄市一名與祖母同住的女孩,從幼稚園大班到國中一年級,長達8年的時間,遭祖母的 同居男友強制猥褻及性侵共約二百次,高雄地院法官對她祖母男友一罪一罰結果,共判刑 二千多年,應執行19年半。 5.◎2011/04:新北市汐止一名智障謝姓男子,從女兒小一開始性侵女兒長達9年、718次, 士林地院重判4739年10個月,應執行16年。 6.◎2011/02:屏東一名獸父離婚後性侵長女達7年、268次,高等法院判刑1874年,因女兒 求情判處應執行9年8月徒刑。 7.◎2011/02:桃縣鍾姓男子性侵養女4年、210次,桃園地院判1632年,應執行20年徒刑。 不才找不到能滿足這些判例的換算公式 有沒有數學或法律專家能提出換算法的? 合併執行到底有沒有公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64.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2991797.A.DBA.html
Leeng: 就直接開根號啊 09/04 20:23
fish612: 法院有一個系統吧 要問程式誰寫的 09/04 20:23
minejel: 不然你以為1+1=2嗎 09/04 20:24
Xhocer: 取最長的 09/04 20:2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bmmm (114.27.164.90), 09/04/2016 20:24:35
Ulster: 刑法第51條= = 09/04 20:25
tentaikanso: 八卦版鄉民跟記者都不會去看法條的啦...判死刑就明察 09/04 20:49
tentaikanso: 秋毫,判無期以下就是恐龍、不食人間煙火。 09/04 20:49
a9301040: (╯з╰)水準就這樣囉 09/04 20:49
niceshotse: 上次我在一篇新聞下的留言看到有人說經起訴=曾經起訴 09/04 20:54
ultratimes: 51第五款條真的是爛法,30年上限就算了,合併執行的 09/05 01:41
ultratimes: 方式真的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想出來的 09/05 01:41
ultratimes: 應該修法成直接加總,沒有這種取一個值的 09/05 01:42
ultratimes: 不罵恐龍法官了,罵恐龍法律總行吧 09/05 01:44
Deutschll: 我有個Q! 求解… 50條以下與55條 到底哪個會比較重? 09/05 15:34
Ulster: 這兩個適用情形就不同了吧.... 09/05 17:26
Ulster: 單純從最終執行落點來看,數罪併罰一般會比較重 09/05 17:27
Ulster: 不過也不排除利用定執行刑的調整讓兩種情形相去不遠@_@ 09/05 17:27
tentaikanso: 簡單來說,刑罰輕重得要看個案,沒辦法這樣判斷。 09/05 17:48
tentaikanso: 比較一下,一個犯了十次竊盜的小偷,假設每件都判一 09/05 17:49
tentaikanso: 年確定,用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定10年好了。跟一個殺 09/05 17:50
tentaikanso: 人犯一刀砍死甲砍傷乙,按55條想像競合從重處斷,以 09/05 17:51
tentaikanso: 殺人罪而言是十年起跳,在別無其他例外下,比小偷重 09/05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