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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例部分,付於置底部分以作參考。 有一個部分,我並不太瞭解,想請各位釋疑,望請幫忙解說。 若某甲是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但他並無定居於此處(不住在這裡), 而是居住在其他地方住所。住在此處的公寓者,則是某甲的家屬。 因此,某甲仍會每隔一段時日回到這裡,但不會在此處過夜定居。 那麼,某甲是否視為該公寓大廈的『住戶』? 依條例定義,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 組織。 某甲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推選為管理委員,但他並未定居於此處之情況, 是否使得推選成管理委員為無效(無資格)?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 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 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 / / / 星の数ほど / / / 人がいて / 星の数ほど / / 出会いがある ︵/ そして 電子の妖精 別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4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6747822.A.96C.html
jsports1: 他既然是區分所有權人 依第3條第8款就是住戶了 05/20 00:47
原來如此,謝謝。 我的觀念卡在,是否要他居住(定居)在此,才能稱其為『住戶』。 (只有區分所有權,但卻沒有居住於此,是否不為住戶) ※ 編輯: tsukimikusa (1.34.241.43), 05/20/2018 00:55:02
yesohya: 第三條" : "後面的內容就是定義 不要用妳覺得的中文 05/21 01:10
yesohya: 來自行說文解字 那個定義就是為了避免妳這種狀況產生 = = 05/21 01:11
justicesword: 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經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人都可以 05/21 20:51
justicesword: 當選管理委員 05/21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