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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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討論] 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
時間Wed Nov 7 10:27:19 2018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Ruaq-53 ]
作者: white9cat (白) 看板: lesbian
標題: Re: [討論] 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
時間: Wed Nov 7 10:26:02 2018
: 怎辦? 當初 983 的立法理由
: 現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產生子代的同性婚
: 怎辦?? ,立法理由頓失依據
我國的近親禁婚,明顯已經超出優生學考量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
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刑法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真要在乎優生學,應是要直接禁止近親性交才是,
我國也確實有禁止近親性交的刑法規定,
可這明顯與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範圍比禁性交的範圍更廣,
禁婚規定還管到沒有血緣的養親與姻親。
這顯然不是單純以優生學/繁衍為考量,禁止近親成婚。
個人認為這背後應還包含
漢人儒家傳統倫理對輩分關係的重視的考慮,
並非單純僅是為了優生學(繁衍)。
聲明下:我不是要擁護六親等內近親禁婚,
而是在表達近親禁婚不單純是為了繁衍(優生學),
忽視立法當時的漢人儒教傳統倫理,
主張禁止近親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錯誤的。
順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條近親性交沒有管性別,故
同性近親性交也可適用喔。
(
這樣說來近親性交一樣無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過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
是相關人事才可告訴的,所以也不是有近親性交就該被拖去關。
(這怎麼感覺好像漢人也沒有真的很介意近親性交繁衍的問題?)
完整內容請參考本板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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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P2g7Unf (lesbian) [ptt.cc] [平權] 婚姻與繁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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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還有 995 條,這一條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來修理可憐的男性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然後這條也不是只保障女性的。= =|||
女女或男男一樣可以性交……
所以說同志教育很重要啊!
各位看看,這邊就有個以為同性之間無性行為的人,
這人竟然還質疑女女之間誰能性高潮?
我的天那,我國法律早已經把同性常見的性行為方式
涵蓋在性交的法律定義其中了,你不知道嗎?
刑法第 10 條(擷取)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 配偶任一方還可以用這一條來訴請離婚嗎??
: 更不用講,所有民法內的 夫妻,父母,
: 勢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 不然,誰是夫 誰是妻? 誰是父? 誰是母??
民法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請問這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
或母之住所為住所」
還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
與母之住所為住所」
如果是後者,請問當父與母分居時,子女的住所是一個還是兩個?
所謂的住所是指戶籍地址,請問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址可以登記兩個嗎????
這年頭的人,中文能力都那麼差嗎?
父母不是只有「父
與母」一種意思,他同時也可指「父
或母」!
所以「請
爸媽簽名」,是指「請爸
或媽簽名」,不是爸
與媽都要簽名。
子女二人一定代表
一子一女嗎?那如果寫成其
子女三人,你是不是要問幾個子,幾個女?
拜託!子女指的是子或女,且
沒有限定幾子幾女的!
夫妻一詞本身並沒有限定幾夫幾妻!
就算是二夫零妻還是零夫二妻,法律上一樣可以叫夫妻!
就像就算三個都是女兒,沒有兒子,零子三女,法律上一樣寫子女!
不然我們根本不用特別還立一條民法 985 去特別註明不可以和二人結婚。
民法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啊,還有,如果你覺得近親禁婚違反婚姻自由,你可以依法定程序去提釋憲,
因為 釋字 748 沒有提到這部分,沒說不可以因倫理或是親屬關係限制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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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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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27:19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2:51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8:46
推 showeig: 歧視真的是無所不在,居然還有恐同說同性戀講倫常... 11/07 11:57
→ showeig: 我深深覺得,提出不能人道還有近婚親如何適用的人,大概 11/07 12:01
→ showeig: 有很高的機率是曾經受到這兩條限制 11/07 12:02
推 showeig: 專法就是歧視這句話還是有人很難理解 11/07 12:08
→ showeig: 本來想拿separate but equa概念後來是怎麼樣被推翻 11/07 12:09
→ showeig: 但是怕反同、恐同的小腦袋瓜會因此爆掉 11/07 12:10
老實說專法就是歧視這句話我自己也很難理解。(自炸)
對於專法,專章,專條,我認為應先談為何要那樣特別另訂,再來深究是否具歧視性。
舉例來說……如果要為了預防部分法條無法適用的問題,
所以特別加寫一條專門針對同性婚姻法條:
民法第 XXX 條
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異性婚姻同。
然後民法 1061 加註個同性婚姻得不適用之。
這樣我是沒什意見啦。(抓頭)
不過……愛家公投的意見發言人們談的專法,似乎不是這樣的東西。
→ darkMood: 歧視是人類合理進化有智慧的表現,一直講歧視就反對的 11/07 13:23
→ darkMood: 人,根本就是腦子太太太需要重置一下了。 11/07 13:23
→ darkMood: 人類依靠歧視而生存卻不知,一直講歧視不應該,笑死我 11/07 13:23
你知道持續進化,會使某些曾經有意義的事物變成無用的事物嗎?
例如智齒、盲腸,還有刻板印象產生的偏見與差別待遇。
推 sy711: 推 打臉文。都瞧見那位先生把行政院快速通過條拿來嗆專法可 11/07 13:26
→ sy711: 以快速成立囉 11/07 13:26
→ jouesy: D大 把歧視合理化...... 還是老話一句 歧視是否為合理進 11/07 13:38
推 scott2009: 推 11/07 13:55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4:46:56
→ taoist9999: 等公投結果出來,再來決定就好了。 11/07 17:25
→ saltlake: 夫妻一詞本身並沒有限定幾夫幾妻 <-(夫,妻)(0,1)(1,0) 11/09 19:04
→ saltlake: (0,0) 也和這文的定義了 11/09 19:04
→ saltlake: 最好法條涉及夫妻的條文都可以這樣解釋 11/09 19:04
推 showeig: 反同反到連中文敘述都發生障礙了呀 11/09 23:36
推 showeig: 民法夫妻除了婚生推定以外,有哪一條說明了夫的權利是大 11/09 23:41
→ showeig: 於妻的? 11/09 23:41
推 showeig: 以為民法還是父權優先啊? 11/09 23:47
推 v3su: 夫妻沒有限定幾父幾妻?真假?所以重婚罪廢掉了?所以台灣 11/10 04:06
→ v3su: 推動性別平權也早已廢推了?民法監護權判給妻子也是案例從法 11/10 04:06
→ v3su: 院系統消除了?而一堆入贅的男方原來是妻子的男友而已,沒 11/10 04:06
→ v3su: 結婚是嗎?這位大大的論點已經堪比大濕了 11/10 04:06
推 v3su: 您已經紅遍好幾個版了,甚至這些文章網址都被分享到各縣市群 11/10 04:07
→ v3su: 組,您真的比大濕還紅了 11/10 04:07
推 v3su: 而不能夫夫是夫妻暱稱、妻妻是夫妻暱稱,您根本根本不是想 11/10 04:10
→ v3su: 立專法來保障同志權益。您根本就是一位極度反同的人、極度 11/10 04:10
→ v3su: 排斥同志結婚的人! 11/10 04:10
→ v3su: 未來同志會是一個小趨勢,現在年輕人幾乎都能接受同志,而您 11/10 04:14
→ v3su: 這種極度厭惡同志的人,我想您日後在社會上,是排斥同志的一 11/10 04:14
→ v3su: 小份子,而是被認同同志的大群人民排斥 11/10 04:14
→ v3su: 搞不懂配偶稱謂的是您這位大濕,性別專家、律師、法界學者 11/10 04:19
→ v3su: 均討論過同志結婚後的稱謂並無改變,由同志配偶自己稱謂, 11/10 04:19
→ v3su: 而登記就是只有配偶欄選項而已,戶政事務所不會管那麼多, 11/10 04:19
→ v3su: 而小孩的父母登記欄位也是由同志自己決定。這探討連sindyevi 11/10 04:19
→ v3su: l 大大都說過了,而您這位反同人士忽略性別學界、法界專家 11/10 04:19
→ v3su: 的討論及版友的述說,在哪鬼打牆幾次了 11/10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