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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bert308020 (寶藍鯨)》之銘言: : 近年來少子化問題逐漸浮出檯面上,這樣獨居老人之遺產是否有受到少子化影響呢? : 假設A君上無高堂(父母和祖父母),本身無結婚,,膝下無子祠,左右無手足(兄弟姊妹), : 唯一有血緣關係的親人則是侄子B君(A君之已逝去親弟弟的孩子) : 疑慮一:請問B君是否依民法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依法繼承A君的遺產?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疑慮二:假如B君無繼承權話,且A君沒有遺囑,這樣A君之遺產是否成為無人繼承財產? : 該財產歸屬國庫嗎? 對,歸屬國庫 -- 黃詩淳,遺產繼承之圖像與原理解析: 「中華民國民法上的扶養義務及於直系血親、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 居者(同居之一親等直系姻親,即妻與同居之公婆,或夫與同居之岳父母)、 兄弟姊妹、家長家屬之間(參見第 1140 條);而繼承人之範圍僅存於直系血 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相較之下,德國法之扶養義務人僅有直系血親;其法定繼承人,依序 為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曾祖父母及 其直系卑親屬、高祖父母以上之直系尊親屬及其直系卑親屬,亦即只要有 血緣便可無限延伸血親繼承人的範圍。法國也頗為類似,扶養義務人僅限 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法定繼承人包括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及其直系卑親屬、父母以外的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及其直 系卑親屬以外的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親屬。由此可知,德、法二國的法定繼 承人之範圍比台灣法廣,其扶養義務人之範圍較繼承人之範圍狹隘,但台灣 法卻相反。 日本法之繼承人範圍與台灣法較相近,依序為子女(得代位繼承)、直 系尊親屬、兄弟姊妹(得代位繼承),但仍比台灣略寬:第一,日本的直 系尊親屬不若台灣限於父母及祖父母;第二,日本的兄弟姊妹之直系卑親屬 得代位繼承。由此可見,台灣的法定繼承人範圍不僅與各國相較之下較小, 且與扶養義務人範圍相對照後,更發現繼承人範圍小於扶養義務人。這樣的 立法特色,或許是淵源於固有法。」 ※ 編輯: showeig (118.171.148.128), 03/09/2019 08:25:17
robert308020: 果然是高手,很快發現我疑慮的爭議點, 03/09 21:59
showeig: 我不是高手,版上高手雲集,別害我啦,哈 03/09 22:49
showeig: 你疑慮的點是繼承要不要一定程序與扶養有相關聯嗎? 03/09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