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渦鳴人)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特留分問題-積欠債務的兒子卻拿最多遺產
時間Mon Apr 1 07:16:47 2019
※ 引述《FFCTW (FFC)》之銘言:
: 有一A,A配偶,及四個兒子,A名下有兩房產,配偶名下也有兩房產。
: 今日如果當A死亡 沒有遺囑,有一配偶及四個兒子的情況下。
:
: 想請教版上先進幾個問題:
:
: 一. A的兩房產,照理說是配偶先拿兩間房產的各1/2,而後此兩間房產的各1/2再由配偶
: 與四個兒子均分,等於最後配偶拿了兩間房產各60%,其餘兒子各10%,我這樣理解
: 是否正確呢?
這邊不太正確,配偶一方死亡,剩餘財產分配啟動條件是,
死亡一方配偶的財產>生存配偶財產。
但這邊條件也不是很充足,不知道生存配偶房產是如何取得,無償?繼承?
婚前還是婚後?沒有辦法做判斷...
:
: 二. 今天A的配偶打算全拿(這點四個兒子沒意見),但後來說想直到即將百年之際,
: 立遺囑將名下四間房產的1/2(指每個房產的1/2)給大兒子,最後四間房產大兒子
: 各拿1/2,另外1/2(指每個房產的1/2)均分給老二~老四,最後四間房產老二至老
: 四各拿1/6,這樣子老二至老四可以行使特留分,強制四個人各分1/4嗎?
不太對,
CCWck大大有列出正確算法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
: 三. 承二. 四名兄弟對父母皆無不孝之紀錄,A之配偶想這麼做是因為大兒子最不會賺錢
: 還會跟父母還有外面借錢欠錢,是最令他擔心也是他最疼的兒子,但這樣對其他三
: 位真的不公平(老二至老四給A配偶現金孝親費還是給最勤的,而且大家都還住在一起
: ,還會帶父母出國玩),所以真的很不懂A配偶的邏輯是什麼…
浪子回頭(路加福音15章11~32節)
...
他對父親說:我服事你這多年,從來沒有違背過你的命,你並沒有給我一隻山羊羔,叫我
和朋友一同快樂。
但你這個兒子和娼妓吞盡了你的產業,他一來了,你倒為他宰了肥牛犢。
父親對他說:兒啊!你常和我同在,我一切所有的都是你的;
只是你這個兄弟是死而復活、失而又得的,所以我們理當歡喜快樂。
:
: 四. 承三. 若A之配偶若干年後為了大兒子或被大兒子慫恿,立遺囑做二.所述之事甚至更
: 過分寫老二至老四不孝,老二至老四如何可以證明自己無不孝而行使特留分,大家公
: 平分全部1/4呢?
行使特留分不用證明遺囑述說這些事情的真偽...
表示失權也還要滿足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這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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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CCWck: 四個兒子的特留分只有1/8,應繼分才是1/4 04/01 00:40
: → CCWck: 民法1223條第一款 04/01 00:40
: → CCWck: 我國民法本來就允許小小的偏心 04/01 00:41
: 推 CCWck: 假設遺產8分,四個人應繼分是 2 2 2 2。但遺囑加上特留分可 04/01 00:44
: → CCWck: 分為 5 1 1 1 04/01 00:44
: → saltlake: 特留分的法理在哪? 配偶之間還可以凹一下共同奮鬥創造 04/01 04:39
: → saltlake: 財產的苦勞,後人的話,正常大多數是讓前人養大,哪來 04/01 04:40
: → saltlake: 對前人財產的貢獻? 那憑啥立法強制後人對前人遺產的主張 04/01 04:41
羅馬法就是對於近親的慈愛義務、扶養義務:日耳曼是家族主義,家產本身是家長家屬共
有,之後慢慢發展成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對於家產有一定期待權,家長在這一定財產
範圍內不能自由處分財產。
至於我國可以參考黃詩淳老師的文章,特留分意義之重建:一個法制史的考察,
從固有諸子均分、防止家產外流,慢慢演變成男女平等、繼承人間的平等維持。
※ 編輯: showeig (61.227.102.202), 04/01/2019 07:31:35
→ yesohya: 賸餘財產分配發動客觀條件是 婚後財產>負債(有賸餘) 04/01 10:00
→ yesohya: 主觀條件是 活著的那方願意發動(發動後可以是貼錢到遺產) 04/01 10:01
→ yesohya: 法律規定是"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04/01 10:03
→ yesohya: 然後給活著的人選擇權 並沒有阻止其有賺才能發動 04/01 10:03
→ showeig: 哈哈,很詳盡 04/01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