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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ippiinn (小號捲捲頭)》之銘言: :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情,想來請教各位版友: : 於網路上購買三個一組的鍋子 : (每個鍋子都有紙製的外包裝,黏貼妥實,必須撕開才能看到鍋子狀況) : 拆開前面兩個鍋子都沒問題,但第三個鍋子中間有一條刮痕 : 於是拍照、上傳客服,申請換貨 : 客服第一次來電:說明鍋子由於鑄造模具等因素,中間的一條刮痕是鑄造痕跡 : 而非刮痕,且不影響使用,可以幫忙單獨更換這個鍋子。 : 第二次來電:說明這批鍋子都有這樣的狀況,就算更換也會換到一樣的鍋子 : 若無法接受,可退貨 : 後來我們決定退貨,依照店家規定申請退貨,並將三個鍋子與贈品一同寄回 : 客服第一次來信: : 感謝您的詢問,很抱歉造成您的困擾,商品於七天鑑賞期內, : 若不符合需求,您可以申請退貨, : 而於申請頁面皆有註明退貨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且完整包裝。 消保督字第0930002323號函釋 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 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 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 一案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 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 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 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 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 經廠商收回退貨確認,包裝破損無法還原 : 需要再次寄回工廠重新包裝,故需請您負擔整新費用,報價:150元 : 收到信件後,我覺得很不可思議,不拆開包裝如何知道商品有瑕疵? 是的,消保官也是這樣說: https://reurl.cc/YmX80 「收受商品後如果不拆封,根本無法就商品的外觀、材質、顏色、大小等交易重要內容進行 檢視。」 : 這與單純鑑賞後退貨是不同的 : 於是去信反應 : 但今天再次收到客服的回覆,內容一樣表示"非完整包裝,要負擔整新費用" : 請問店家的主張是合法的嗎? : 我有維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嗎? : 目前的想法是訴諸消基會 : 但在投訴前,我想回應客服他們於法無據的部分 : 請問我有可以反擊的工具嗎? : 先謝謝各位了.... : 附上拆開的包裝 : https://imgur.com/6TFZ9TW -- ※ 編輯: showeig (223.139.108.96), 04/29/2019 18: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