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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84第1項後段,算是比較冷門的主題, 不知道有沒有台灣實務目前承認的態樣? 目前查到有第三人使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求償、 通姦案的配偶求償、 及很久以前查到高雄地院一則因被濫訴而求償成功的案件. 那公司主管明知不合勞基法要件、故意曲解法律開除勞工的態樣呢? 先不講舉證責任,這每一件情形都不一樣, 純就實體法而言,若能證明主管就是故意要跟勞工耗、讓勞工打幾年官司才能回復原職, 我認為這很符合, 問題是現在法院有類似的案例嗎? 這在公司主管不計公司利益、公關形象, 就是要讓某勞工受損害的情形很實用, 因為求償的對象可以是主管, 而不是公司, 才能有嚇阻力 和 正義! 不知有無先進可以惠賜意見?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7.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8434395.A.B8B.html
KKyosuke: "你覺得" "你認為"並沒有用 05/21 18:39
court0043: 你好厲害! 05/21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