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抱歉,手機轉文,有些內容還沒刪除, 想問的是兇手在庭上多次翻供, 在法律應該是沒有問題, 但法院在判決時,為什麼不是以結果去考量, 而是以兇手的說法去判決,然後就輕判了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WBRKtDD ] 3.完整新聞標題: 不愛我也休想愛別人!男大生不滿班草交女友 竟埋伏突襲想戳瞎他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一名丁姓男大生愛慕同班外型俊美的蔡姓男同學,但蔡男卻只把他當哥兒們,甚至還 交了女友,刻意疏遠他;沒想到丁男醋勁大發,前年10月埋伏在學校停車場,持球棒打暈 蔡男,再拿刀準備戳瞎他,蔡的女友以身體護著他,也被丁男打到骨折,檢方依殺人未遂 罪將他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他4年10月。 這起同性愛慕情殺案發生在南部某醫學大學停車場內,丁男生性害羞,剛上大學時與蔡男 比較談得來,心裡對他產生不一樣的情愫;後來蔡男發現丁男對他的感情是「友達以上」 時,因不是同路人,就漸漸疏遠他,並交了一個女朋友。 丁男見蔡男與女友出雙入對,分外眼紅,心情大受影響,成績也一落千丈,只好辦理休學 ,但心中的檻一直過不了。 前年6月,憤懣的丁男拿著刀埋伏在蔡男住處附近,見蔡男出現準備戳瞎他的雙眼,幸好 蔡男奮力抵抗逃過一劫。 沒想到隔了4個月,丁男再次帶著鋁製球棒、水果刀、料理刀,在校園地下停車場埋伏等 候蔡男,見蔡男和林姓女友出現,用球棒打暈蔡男,甚至發狂了般一陣亂打,蔡男被打到 腦出血、身體多處鈍挫傷、左上肢橈骨骨折、耳朵聽力受損,林女見狀上前拉扯丁男,大 喊救命,並以身體護著男友,結果也被打到頭骨骨折、右上肢鈍傷、尺骨骨折等傷害,所 幸有同學路過聽見呼救聲,聯手壓制丁男。 丁男被捕後坦承攜帶球棒刀械埋伏等候蔡男,並動手敲擊蔡男頭部,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 將他起訴,並求刑12年。 法院審理時,丁男為自己的行為辯解,「我本來是要戳瞎蔡男的雙眼,但是用球棒敲完後 就把球棒丟掉」,想想又覺得不妥,又改稱「看到他我就取消要戳瞎他的念頭,只是要教 訓他而已,沒有要打林女」,接著又主張自己因情緒障礙的精神疾病,無法辨識其行為違 法,要求減刑。 法院將丁男送精神鑑定,醫生認為他能清楚陳述犯案前、中、後的過程,以及行為時的想 法和行動計劃,也知道此行為犯罪且未來須承擔刑責,鑑定他並沒有無法辨識行為違法的 問題。 法官認為丁男一開始自承犯罪目的是「因為他毀滅我的夢想讓我活不下去,我想把他打暈 ,然後戳瞎他雙眼讓他沒辦法工作。」認為丁男因認知偏差而犯案,第一次先拿刀械想要 弄瞎蔡男雙眼,蔡男逃過一劫後,過4個月丁男再次攜帶鋁棒、刀械埋伏在大學停車場攻 擊蔡男,堅決想達成弄瞎蔡男雙眼的目的,不僅犯罪心態可議,犯罪手段更為兇殘,不應 減刑。 但丁男向法官求情,稱他已與蔡男以50萬元和解,且目前已經復學,潛心學佛,希望法官 輕判。合議庭考量後認為他與被害人和解,且其目的並非殺人,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 重傷害未遂將他判刑4年10月。 至於丁男第一次在蔡男住處附近埋伏,欲傷害蔡男未遂,及後來持棍棒打傷林女部分,檢 察官另以傷害罪起訴後,雙方因達成和解撤告;但法官審理時根據丁男自白書寫道,「要 不是因為你,我還不至於折磨到這種地步,更不會得到這種病,你奪走了我的一切,那我 也要你付出代價,這是你欠我的承諾,我要讓你感受我的痛苦,我要刺瞎你的雙眼…」、 「我帶著家裡有的工具,預想先用痠痛藥膏讓他眼睛睜不開,再用剪刀刺瞎…」等語。 法官認為丁男第一次伏擊蔡男,是否已著手實行重傷害犯行,而非僅是普通傷害罪,因此 依職權告發丁男涉犯重傷害未遂罪,交由高雄地檢署另行偵辦中。(郭芷余/高雄報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reurl.cc/dV7QnD ※ 轉錄者: Lailungsheng (101.137.8.201 臺灣), 02/18/2021 08:39:21
saltlake: 潛心學佛 <- 這個很重要 02/18 10:28
Lailungsheng: 推一樓 02/18 11:02
KKyosuke: 什麼是你說的「結果」? 02/18 18:45
KKyosuke: 結果就是人沒死啊... 02/18 18:45
KKyosuke: 犯罪故意到底達到什麼程度就只能推論,畢竟沒有人能重現 02/18 18:47
KKyosuke: 犯罪當時嫌犯到底在想啥 02/18 18:47
對.小弟重看幾次.發現我會把新聞過程當成結果來預設罪行. 沒有死人確實應該以重傷害未遂.而不是殺人未遂判決. ※ 編輯: Lailungsheng (101.137.76.200 臺灣), 02/18/2021 19:50:35
Afun2009: 關鍵字:和解。 02/19 01:57
KKyosuke: 應該說重傷害都只能論未遂,就表示受害者受的傷勢連重傷 02/19 11:59
KKyosuke: 的程度都達不到 02/19 11:59
KKyosuke: 那麼要論以殺人未遂就要有更強的證據證明殺人的犯意,這 02/19 12:01
KKyosuke: 個案子的證據可能無法說服法官 02/19 12:01
yuusnow: 我看起來法官是依職權舉發丁男"第一次伏擊蔡男"的那件事 02/19 13:39
yuusnow: 丁男總共襲擊過蔡男兩次,間隔4個月,第一次蔡男有逃走 02/19 13:40
yuusnow: 應該也沒有報案,第二次就是跟女友一起被打骨折、也就是 02/19 13:41
yuusnow: 原先被起訴殺人未遂、後來變更法條為重傷害未遂,和解50 02/19 13:42
yuusnow: 萬,但丁男有自承他在之前就有襲擊過蔡男,只是沒成功 02/19 13:43
yuusnow: 法官是舉發丁男第一次襲擊吧 02/19 13:44
JustSad: 重點應該是與當事人、家屬和解。 02/19 14:44
JustSad: 類似~不論如何你已經諒解對方、獲取你同意的賠償。 02/19 14:45
JustSad: 所以可以從輕發落。 02/19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