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ilungsheng (狼不會入眠)
看板LAW
標題Fw: [新聞] 不愛我也休想愛別人男大生不滿班草交女友
時間Thu Feb 18 08:39:21 2021
抱歉,手機轉文,有些內容還沒刪除,
想問的是兇手在庭上多次翻供,
在法律應該是沒有問題,
但法院在判決時,為什麼不是以結果去考量,
而是以兇手的說法去判決,然後就輕判了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WBRKtDD ]
3.完整新聞標題:
不愛我也休想愛別人!男大生不滿班草交女友 竟埋伏突襲想戳瞎他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一名
丁姓男大生愛慕同班外型俊美的蔡姓男同學,但
蔡男卻只把他當哥兒們,甚至還
交了女友,刻意疏遠他;沒想到
丁男醋勁大發,前年10月埋伏在學校停車場,持球棒打暈
蔡男,再拿刀準備戳瞎他,蔡的女友以身體護著他,也被丁男打到骨折,檢方依殺人未遂
罪將他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他4年10月。
這起同性愛慕情殺案發生在南部某醫學大學停車場內,丁男生性害羞,剛上大學時與蔡男
比較談得來,心裡對他產生不一樣的情愫;後來蔡男發現丁男對他的感情是「友達以上」
時,因不是同路人,就漸漸疏遠他,並交了一個女朋友。
丁男見蔡男與女友出雙入對,分外眼紅,心情大受影響,成績也一落千丈,只好辦理休學
,但心中的檻一直過不了。
前年6月,憤懣的丁男拿著刀埋伏在蔡男住處附近,
見蔡男出現準備戳瞎他的雙眼,幸好
蔡男奮力抵抗逃過一劫。
沒想到隔了4個月,丁男再次帶著鋁製球棒、水果刀、料理刀,在校園地下停車場埋伏等
候蔡男,
見蔡男和林姓女友出現,用球棒打暈蔡男,甚至發狂了般一陣亂打,蔡男被打到
腦出血、身體多處鈍挫傷、左上肢橈骨骨折、耳朵聽力受損,林女見狀上前拉扯丁男,大
喊救命,並以身體護著男友,結果也被打到頭骨骨折、右上肢鈍傷、尺骨骨折等傷害,所
幸有同學路過聽見呼救聲,聯手壓制丁男。
丁男被捕後坦承攜帶球棒刀械埋伏等候蔡男,並動手敲擊蔡男頭部,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
將他起訴,並求刑12年。
法院審理時,
丁男為自己的行為辯解,「我本來是要戳瞎蔡男的雙眼,但是用球棒敲完後
就把球棒丟掉」,想想又覺得不妥,又改稱「看到他我就取消要戳瞎他的念頭,只是要教
訓他而已,沒有要打林女」,接著又主張自己因情緒障礙的精神疾病,無法辨識其行為違
法,要求減刑。
法院將丁男送精神鑑定,醫生認為他能清楚陳述犯案前、中、後的過程,以及行為時的想
法和行動計劃,也知道此行為犯罪且未來須承擔刑責,鑑定他並沒有無法辨識行為違法的
問題。
法官認為丁男一開始自承犯罪目的是「因為他毀滅我的夢想讓我活不下去,我想把他打暈
,然後戳瞎他雙眼讓他沒辦法工作。」認為丁男因認知偏差而犯案,第一次先拿刀械想要
弄瞎蔡男雙眼,蔡男逃過一劫後,過4個月丁男再次攜帶鋁棒、刀械埋伏在大學停車場攻
擊蔡男,堅決想達成弄瞎蔡男雙眼的目的,不僅犯罪心態可議,犯罪手段更為兇殘,不應
減刑。
但丁男向法官求情,稱他已與蔡男以50萬元和解,且目前已經復學,潛心學佛,希望法官
輕判。合議庭考量後認為他與被害人和解,且其目的並非殺人,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
重傷害未遂將他判刑4年10月。
至於丁男第一次在蔡男住處附近埋伏,欲傷害蔡男未遂,及後來持棍棒打傷林女部分,檢
察官另以傷害罪起訴後,雙方因達成和解撤告;但法官審理時根據丁男自白書寫道,「要
不是因為你,我還不至於折磨到這種地步,更不會
得到這種病,你奪走了我的一切,那我
也要你付出代價,這是你欠我的承諾,
我要讓你感受我的痛苦,我要刺瞎你的雙眼…」、
「
我帶著家裡有的工具,預想先用痠痛藥膏讓他眼睛睜不開,再用剪刀刺瞎…」等語。
法官認為丁男第一次伏擊蔡男,是否已著手實行重傷害犯行,而非僅是普通傷害罪,因此
依職權告發丁男涉犯重傷害未遂罪,交由高雄地檢署另行偵辦中。(郭芷余/高雄報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reurl.cc/dV7QnD
※ 轉錄者: Lailungsheng (101.137.8.201 臺灣), 02/18/2021 08:39:21
→ saltlake: 潛心學佛 <- 這個很重要 02/18 10:28
→ Lailungsheng: 推一樓 02/18 11:02
推 KKyosuke: 什麼是你說的「結果」? 02/18 18:45
→ KKyosuke: 結果就是人沒死啊... 02/18 18:45
→ KKyosuke: 犯罪故意到底達到什麼程度就只能推論,畢竟沒有人能重現 02/18 18:47
→ KKyosuke: 犯罪當時嫌犯到底在想啥 02/18 18:47
對.小弟重看幾次.發現我會把新聞過程當成結果來預設罪行.
沒有死人確實應該以重傷害未遂.而不是殺人未遂判決.
※ 編輯: Lailungsheng (101.137.76.200 臺灣), 02/18/2021 19:50:35
→ Afun2009: 關鍵字:和解。 02/19 01:57
推 KKyosuke: 應該說重傷害都只能論未遂,就表示受害者受的傷勢連重傷 02/19 11:59
→ KKyosuke: 的程度都達不到 02/19 11:59
→ KKyosuke: 那麼要論以殺人未遂就要有更強的證據證明殺人的犯意,這 02/19 12:01
→ KKyosuke: 個案子的證據可能無法說服法官 02/19 12:01
→ yuusnow: 我看起來法官是依職權舉發丁男"第一次伏擊蔡男"的那件事 02/19 13:39
→ yuusnow: 丁男總共襲擊過蔡男兩次,間隔4個月,第一次蔡男有逃走 02/19 13:40
→ yuusnow: 應該也沒有報案,第二次就是跟女友一起被打骨折、也就是 02/19 13:41
→ yuusnow: 原先被起訴殺人未遂、後來變更法條為重傷害未遂,和解50 02/19 13:42
→ yuusnow: 萬,但丁男有自承他在之前就有襲擊過蔡男,只是沒成功 02/19 13:43
→ yuusnow: 法官是舉發丁男第一次襲擊吧 02/19 13:44
推 JustSad: 重點應該是與當事人、家屬和解。 02/19 14:44
→ JustSad: 類似~不論如何你已經諒解對方、獲取你同意的賠償。 02/19 14:45
→ JustSad: 所以可以從輕發落。 02/19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