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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A, B 兩方訴訟,高院判 A 方勝訴,B 方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廢棄高院判決,發回更一審,更一審判 B 方勝訴。 A 方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是 A 方敗訴定讞。 但 A 方發現,最高法院判決書上的法官,除了審判長法官,其他四位法官 都和上次最高法院 廢棄高院判決時的 法官相同。 請問這樣合理嗎? A 方是否可以提出更審? -- ※ 編輯: curiosity2 (111.255.33.152 臺灣), 01/31/2024 21:13:42
CCWck: 實務見解認為這樣可以,不用迴避 01/31 23:10
leptoneta: 不違法 02/01 00:20
saltlake: 每日工時十多個小時 檢察官與法官陸續心梗昏倒 <-新聞 02/01 00:32
saltlake: 正義有成本的 02/01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