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bf:這已經是糊塗帳了~明天可能才會比較清楚 03/28 00:56
(這篇是針對NCVL,不是大法盃)
我是覺得這個觀念好像哪裡有問題,
先不要討論繳2000塊只能打三場比賽,
好像是說,報名費多少錢應該在比賽前就先繳的,
然後在某一隊考慮要退賽的時候,
才會把自己已經繳了報名費(或是保證金)這件事考慮進去,
而不是在退賽之後還可以根據自己比賽的場數把報名費討回來
或是拒付(如果報名費還沒繳的話)
至於報名費多少錢卻只能打多少場比賽或是比賽品質等等的問題,
這些應該是在比賽前報名前就得達成共識的。
協商不成的話,在一開始就可以選擇不參加,
這樣才不會都比完一半了還會對報名費之類的有爭執。
所以說到底還是一開始沒有把報名費談清楚,
我現在是搞不懂為什麼要提高到3000,然後財政系退出要繳2000(而不是沒收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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