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sher0317 (轉型正義)》之銘言:
: 各系隊隊長你好
: 1/23下午五點半舉辦院導師活動
: 請每個系隊"至少派五名"隊員或球經參加
: (每隊參與人數不得與其他系隊重複)
: 由於各隊的大法杯補助款是由院上提供
: 在各隊享受資源時,也請相對的負擔義務參加院上活動
: (且事關立法院三合一草案討論,希望大家能踴躍參加)
: 若有任何疑問或困難(重大困難,要出去玩那種理由就不用拿來跟我講了...)
: 請隊長和我聯絡
: E-mail:94601237@nccu.edu.tw
: 謝謝配合
: 系代 張愷致
謝謝系代當初在院長那邊幫我們爭取大法盃的補助款。
我不是隊長,只是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系代。
因為我們男排女排在當天一考完試就必須要趕到比賽場地,院的活動勢必無法參加。
我的問題是,指派性的參與活動,是院長的意思嗎?是當初在申請經費時,院長所提出
的義務要求嗎?還是只是因為活動辦在期末考最後一天,學生都要返鄉出遊,恐怕人數
不踴躍才要求系隊派人參加?
如果是當初申請經費時,就有所謂義務的負擔,系代是否應該告訴各代表隊隊長,
若真的有告知,那我收回前述,並且向您道歉。並會轉向敝隊隊長要求答覆,同時請他
去參加活動...
院舉辦這個活動,美意猶在,並藉由參與更可讓學生對切身的權益有更深的認知,
有熱誠有興趣的學生們一定會去參加;沒有興趣的,或多或少的會因為人情動員而去,
也能有所斬獲。這次要求各系隊派人參加,是強制動員?
是否之後,系隊的除了在校際、系際的運動比賽中盡力表現之外,仍須成為系、院
的動員大隊?不論任何活動,只要人數不足?
是的,我們系隊球衣上總是背著「政大法律」而戰,也就代表系、院是我們的贊助商?
這是不是有種手段與目的的不當連結呢?
法律系給系隊的補助,比其他系的優厚,但只是希望可以給個另外的思考...
這些補助,就讓系隊必須要負有某種程度上強制行動...
那我加入系隊,還真對這般義務始料未及。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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