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到底招誰惹誰?評教師請假規則(上)
■ 羅德水(教師)
自日前教育部部務會議通過「教師請假規則」以來,部分團體的少數
成員即以各種理由表達反對,甚至表示不惜以抗爭方式要求教育部停
止實施「教師請假規則」,對此,教育部官員則表示,將「繼續蒐集
意見、積極進行評估,在獲得大家可接受的共識後再發布實施」。上
週,我們特別以本案為例,探討家長與教師之間的互動關係,為澄清
爭議,筆者今日繼續就「教師請假規則」之內容與反對者之論點進行
比較分析,冀盼教育部儘速公布「教師請假規則」,完成教師差假法
制化的既定進程。
首先,就「教師請假規則」的制訂程序而言:長期以來,各縣市各級
學校教師之請假並無明確統一之規定,以台北市為例,曾經於民國
59年頒佈「台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該規則於民國87年4
月29日廢止後,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旋於民國87年5月1日訂頒「台
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在台灣省各縣市方面,本沿用台灣
省政府於民國62年12月26日公布之「台灣省公立學教師及職員出
勤差假管理辦法」,在該辦法隨凍省於民國88年12月13日廢止後,
各縣市政府為方便管理教師差勤,分別訂定各縣市「各級學校教師出
勤差假管要點」。
然而,檢視各縣市之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不難發現其條文多係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而來,明顯違反92年1月15日教師法增訂條文
第18-1條之規定,(教師法第18-1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
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
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
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此外,各縣市政府便宜行事,以「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規範各級學校教師之請假事宜,亦有違反釋字308號
解釋文有關「公教分途」意旨之虞。事實上,自民國84年「教師法
」公佈實施以來,教師退休、撫卹、考核、待遇(教師待遇條例尚未
完成立法)之法律建制,均已陸續完成。
準此,教育部依「教師法」第18-1條之授權,歷經13次會議研擬訂
定「教師請假規則」,並無任何不妥,如果真要檢討起來,自民國92
年1月15日迄今已整整兩年半,教育部猶未能完成教師請假規則之
法律建制,其行政效率顯有提升之空間。
不過,如果依教育部新聞所指,本案之研訂,不僅根據「教師法」第
37條之規定,「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尚且邀集各縣市政
府代表、學校代表及校長協會、家長協會團體等全程參與訂定,則「
教師請假規則」訂定之曠日廢時亦不難預見。而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
,依教師法規定原本不應參與本案訂定的家長團體,竟然在「全程參
與訂定」之後,又接二連三以極其荒謬之理由反對本案,所謂喧賓奪
主,實莫此為甚!
各界對於本案之不同意見並不難想見,然而,竟有全程參與訂定卻又
無視協商結果,甚至到處放話者,實為社團參與公共事務之負面示範
。筆者呼籲教育部,不容小覷少數家長團體成員此次非理性之行為,
倘若公民社會之社群可但憑己意而不尊重民主協商之結果,或是行政
部門企圖藉社群間利害矛盾大玩二面手法,則公民社會賴以維繫之多
元參與及民主協商機制,豈非一夕瓦解?因此,無論為確保民主協商
之互信,或是澄清坊間對教育部又再搞二手策略之疑慮,教育部均應
依法於94學年度開學前公布「教師請假規則」。
從以上初步討論可以得知,「教師請假規則」的制訂不僅依法有據,
更完全符合程序正義。
接著,就「教師請假規則」條文之實質內容來說:歸納部分團體反對
公布「教師請假規則」的理由不外如下,我們逐一進行討論。
一、 教師寒暑假係學生學習假期所延伸之自然假期,非屬教師之法定
假期,新訂教師請假規則將「大幅變動教師工作條件」,有逾越
法律授權之虞。
上述看法確為全案重要爭議所在,淺見以為,寒暑假究竟是否為教師
之法定假期或許尚有爭議,但寒暑假是教師在專業規範可容許範圍內
,依照慣例而享有之自然假期則殆無疑義。退一步言,如果寒暑假「
非屬教師之法定假期」,那教師之合法休假又在哪裡?更何況寒暑假
期行之數十年,就算之前未於法律條文內明訂為教師假期,也早已成
為勞雇雙方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確立之教師工作條件。準此,「教師
請假規則」之訂定,不過是將行之有年的現狀法制化而已;相反地,
如未經教師或教師組織同意即片面縮減教師寒暑假期,恰恰才是所謂
「大幅變動教師工作條件」。
至於本案是否如同家長團體所指,「有逾越法律授權之虞」,或可參照
民國85年01月11日釋字第394號解釋文之意旨,「建築法第15條
第2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
造業管理規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明確之規定
,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
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
等事項,依瑯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至於對營
造業者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固與上開事項有關,但究涉及人民權
利之限制,其處罰額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
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為具體明確之規定,始符憲
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對於家長團體之質疑,教育近日即以釋字第394號解釋文為基礎,表
示:寒暑假做為教師假期,「可就法律整體所表現具體關聯意義作判
斷,而非拘泥於教師法第18條文字規定」,亦即,「教師請假規則」
並未逾越教師法授權,筆者以為,教育部的說法可謂至為允當。不過
,為減少爭端,亦可修訂教師法第18-1條條文,增訂對教師寒暑假
與教師休假之規範。
二、 公立學校教師仍屬廣義的公務人員,其休假不應逾越「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之規定。
對於這樣似是而非的說法實有進一步澄清之必要,早在教師法公布之
前,民國81年11月13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文即已做成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之解釋,10多年來,「公教分途」也已成為相關法規建制之主要精神
。再說,各行各業工作屬性不同,薪資待遇不同,本是社會現實,硬
要相互比較也無太多實質意義。何況,兼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於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不也完全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
相關規定辦理,此時不分專任與兼行政教師,再次提出教師是所謂「
廣義公務員」之說,只有徒然增加各界對家長團體為反對而反對的懷
疑而已。
對於此類雙重標準的指責,許多教師同仁雖然早已司空見慣,但仍不
免會有同樣的困惑:為何談及盡義務時,教師理所當然成為「最廣義
的公務員」,而說到享權利時,教師又搖身一變成為「非公務員」呢
?
關於本案,教師與教師組織只求公平合理之對待,並未有藉此爭取更
多權益之想法,甚至有許多教師同仁其實是主張寧願不要寒暑假而要
求正常休假的,即便如此,多數教師同仁對於由多方代表協商而成的
「教師請假規則」仍然表達正面支持的態度。事實上,反對專任教師
比照公務員最力的正是教育部本身,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就說:「如果
教師比照公務員支領不休假獎金,推估經費一年大約45億元。」不
知道看似主張公教一體的家長團體,這筆錢要從哪裡來?(待續)
連結》》http://0rz.net/8e0EP
來信》》johann@lihpao.com
網站》》http://www.lihpao.com/
授權》》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
電子報》》http://0rz.net/1a0x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