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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Ychao2
在外勞工作的「人肉」的移動中,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因人力輸入國(就是台灣)
採取生產、再生產分離的政策(將外勞排除在國民之外、並篩選出青壯人力),
排除負擔工人的再生產成本因而廉價;同時外勞也是個不自由、即期的商品,不
僅有助於資本家掠奪最大的剩餘價值,也不用負擔勞動動者作為一個「人」的損
耗後的成本。
換句話說,台灣雇主對外勞或外傭有一種:「我花錢讓你們來工作,是一種施捨
,要不然你們只能在家鄉苦哈哈」的趾高氣昂。然而,在台灣,外勞工資之所以
這麼便宜,其實是因為我們把他們當作「三年拋」型的人肉商品(如果幸運,只
能多延長一次三年)。不用管他從小到大的教育、生養成本,如果生病了可以立
刻將她退貨遣送。
相較於香港或新加坡的政策,如果找的到雇主續聘,外勞是可以長期留在輸入國
,甚至如加拿大可以取得居留權。也因此,他們在地的外勞已經可以發展出自身
的刊物、仲介公司,而不像台灣,外勞團體還是得靠台灣人幫忙,因為他們停留
的時間太短,難以團結深耕。
如果綜合劉梅君(2000)、龔宜君(2001)兩篇研究,移工現象得以可能的條件
與效應有:一、勞力輸入國的「廉價」缺工。二、勞力輸入國依照外交政治考量
,引入不同國家的勞動力。三、移動性工人並不是自由工人(勞動力屬於自己,
不能一次買斷)。外勞是不自由、即期用過(用爛)就丟的人肉商品。四、引進
外勞,皆造成勞力輸入國本勞的薪資水準無法提昇,或進步遲緩。(劉梅君的論
文則進一步處理到:外勞在台灣已對本勞造成替代性效應,而非原先的補充性。
龔宜君則未點名馬來西亞是否有此現象。)五、外勞的團結權被限制或不被鼓勵
,少有工會等集體議價或協商勞動條件的行動。(自然也不會有內部國家以形成
共識。)六、由以上條件,共同造就了資本對於外勞的管理,主要採取「專制」
的勞動控制。
最後,外勞雇主也常援用族群政治來分化、挑撥、進而對不同國籍的外勞進行更
有效的管理。例如:「會暴動的泰勞」(不乖),肯吃苦的印尼勞工(比較乖)
。然而,這種族群間的差異,是透過仲介、以及輸入國政策共同建立出來的。沒
有那一種國家的人「基因」上會特別聽話,是工作條件與其母國相對上的政經條
件,共同導致了他們是否有反抗動機或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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