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差異 追求平等系列報導二─育嬰假利用率低 婦團:津貼才有誘因
【中央社台北訊】行政院勞委會統計,有50%勞工表示需要使用育
嬰假,但真正使用比例約0.5%。婦女團體主張,育嬰假應提供津貼
補助才有運用誘因;學者也表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的金額達薪
資的6至7成,才有鼓勵性意義。
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8月中旬召開首次會議,陳水扁總統
裁示,未來國家考試用人、教育訓練、職業訓練、內政部規劃人口政
策白皮書時,應從「性別主流化」觀點考量,把性別主流化意識落實
在國家長期發展藍圖中。
面對少子化危機,政府人口政策鼓勵婦女生育,婦女團體則呼籲生育
政策應關注婦女實際需求,提供完善托育政策。
事實上,兩性工作平等法在91年3月8日實施,其中,規定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發放,另以法律定之,但兩平法實施至今,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發放辦法卻仍未出爐。
勞工委員會表示,考量若只有受僱者才能申請津貼,對非受僱者將造
成不公平,基於社會公平性與婦幼政策完整規劃,育嬰津貼由經建會
做整體規劃。
對於育嬰津貼的適用對象,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焦興鎧指出
,家庭主婦的家務操持佔國民生產總值的40%,但是,卻無法享受
工作上的福利,主張非受僱者也應納入育嬰津貼適用對象。
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兼主任王麗容認為,育嬰津貼應建立在保險
制度上,不分受僱或非受僱者,而補助的金額若達薪資的6至7成,
才有鼓勵性意義。焦興鎧也表示,根據國外育嬰津貼制度,津貼金額
約為薪水的一半至7成。
很多婦女擔心一旦請留職停薪育嬰假,時間一長,未來可能無法回到
原職。王麗容表示,所謂育嬰假假與津貼,應具備:補助一定期間、
一定額度,育嬰假結束後一定能回到工作崗位上,如果不能回到原職
,就不算是育嬰假。
王麗容以北歐瑞典為例,男性強迫一定要休育嬰假期,就是透過政策
影響社會對性別思考,這項政策的用意在突顯男性也可以從事女性家
務工作,且親子關係不是僅由母親負擔。
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應單獨立法而非放置在兩平法中,焦興鎧以歐盟、
美為例指出,育嬰留職停薪制度都是單獨立法,因為育嬰留職停薪制
度涉及勞雇雙方各種權利義務關係,非幾個條文所能明確規範。美國
1993年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制度至今,法院已經累積不少判決,可見
其中可能存在的許多爭議。
根據勞委會委託學者的調查研究計畫指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津貼
能否發放,以及津貼的額度,是育嬰假能否被利用的關鍵因素。
這項研究中指出,從調查對象發現,收入越低,對育嬰假需求越高,
且使用率也越高,似乎勞工請育嬰假的決定,與請育嬰假的機會成本
,包括所得與生涯發展,關係更密切;另外,育嬰假利用率低,也與
育嬰假結束,能否回復原職等相關保障有關。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說,育嬰津貼是請育嬰假的誘因之
一, 但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育嬰津貼仍未見蹤影,不管各方看
法為何,政府部分應該盡快討論出結果,才能讓育嬰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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