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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政整理報導】諸多關於P2P業者是否涉及侵權的官司,均以「僅提供平台,使 用者違法行為與公司無關」做為抗辯理由,「個人」則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上打轉。 依台灣著作權法規定,基於「教育、研究、評論、報導或個人非營利使用等目的」,得以 在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著作,不須經著作權人同意。過去,著作權法曾對「合理範圍 」做出明確規範,遭判刑的KURO會員陳佳惠的辯護律師即指出,依陳佳惠被指控行案期間 的規定:「重製份數不超過5份,或侵害金額不超過3萬元均不構成犯罪」來看,陳佳惠無 異為這場戰爭中的先驅受害者。 即使,在著作權法最新修訂版本中,已刪去「合理使用」的明確數字條文,但依里慈律師 事務所律師李宗德解釋,只要使用者下載、上傳目的為個人或家庭內使用、不涉及營利, 均應受「合理使用」規定的保障。因此,李宗德認為,從網路下載音樂並不違法。 連結》》http://0rz.net/250FA 來信》》johann@lihpao.com 網站》》http://www.lihpao.com/ 授權》》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 電子報》》http://0rz.net/1a0x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