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uhchyng (After 17)》之銘言:
: 「雖然我不贊成閣下的論點,但我誓死捍衛閣下
: 發表言論的權利。」(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
: ut I will defend to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伏
: 爾泰(1694-1778)
: 同性戀者有發表他們覺得被岐視的心聲,為什麼
: 恐同者(假設作者真的恐同,畢竟我不是作者)就沒有這
: 樣的說話權利?
先說恐同跟歧視有點差異
言論自由跟歧視性內容的文章的關係 (以及下面你提到的問題)
過幾天會有文章解釋 請耐心稍後幾天
前面提過 有若干國家是禁止的
舉個例子來說:
法國
第33條
因個人或團體之種族 、國籍、宗教、性別、性傾向,或是身心障礙等因素對其進行侮辱
則判刑六個月,並處以22,500歐元罰鍰。
法國雖然是在法律上最明確的
但是其他國家在"實行"相同觀念時更為徹底
你想問的邏輯在這之中
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 這點歐美國家不會不比你更清楚
這個例子我前面已經講過了 但顯然未能引起你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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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個介紹歌手中島美雪的部落格
http://blog.yam.com/honk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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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87.42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87.42 (03/21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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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87.42 (03/21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