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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hchyng (After 17)》之銘言: :         「雖然我不贊成閣下的論點,但我誓死捍衛閣下 :     發表言論的權利。」(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 :     ut I will defend to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伏 :     爾泰(1694-1778) :         同性戀者有發表他們覺得被岐視的心聲,為什麼 :     恐同者(假設作者真的恐同,畢竟我不是作者)就沒有這 :     樣的說話權利? 先說恐同跟歧視有點差異 言論自由跟歧視性內容的文章的關係 (以及下面你提到的問題) 過幾天會有文章解釋 請耐心稍後幾天 前面提過 有若干國家是禁止的 舉個例子來說: 法國 第33條 因個人或團體之種族 、國籍、宗教、性別、性傾向,或是身心障礙等因素對其進行侮辱 則判刑六個月,並處以22,500歐元罰鍰。 法國雖然是在法律上最明確的 但是其他國家在"實行"相同觀念時更為徹底 你想問的邏輯在這之中 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 這點歐美國家不會不比你更清楚 這個例子我前面已經講過了 但顯然未能引起你的深思 --      只是一個介紹歌手中島美雪的部落格               http://blog.yam.com/honkwu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87.42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87.42 (03/21 04:57)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87.42 (03/21 04:59)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87.42 (03/21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