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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BasketballT 看板 #1DdWSMgZ ] [椰林盃比賽規則] 1. 球場為(2008)FIBA標準比賽球場之半場。 2. 每場比賽時間為12分鐘,比賽時間由紀錄員計時, 除暫停時間、比賽時間及每一延長賽最後一分鐘、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停錶外, 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停錶。 3. 得分先達到21分以上者為勝隊。 4. 兩隊隊長猜拳決定球權,依球權輪替規則,防守隊被賦予下次跳球狀況時的球權。 5.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遇死球時球員可進行替補。 若有球員無法出賽,致場上不足兩人時宣判沒收比賽,由對隊獲勝。 (若對隊原領先,則依照原比數獲勝;若對隊原落後,則以21:0獲勝) 6. 球隊逾比賽時間三分鐘未到場或比賽開始時場上球員不足三人, 由裁判判棄權,對隊以21:0獲勝。 7.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 罰球中籃算一分 投球中籃算二分 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 (進球後交換球權,由另一方進攻。) 8. 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於球成死球時請求暫停一次(停錶),暫停需由隊長向裁判或紀錄 員提出。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可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暫停時間均為一分 鐘。 9.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六次時開始加罰, 由對隊罰球兩次(三分投籃區域投籃犯規罰三球); 非投籃動作犯規或違例,由對隊獲得球權。 複賽起採計個人犯規,個人犯規達五次時,則必須離場。 10.進攻隊應於三分線弧頂後開始比賽,發球前須經防守隊觸球(不得持球超過2秒鐘), 發球員必須於5秒鐘內將球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 防守隊在發球員球離手之前不得超越罰球延伸線。 任一球員違例,判對隊球權。 11.球權交換(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方獲得籃板球時) 持球者均須雙腳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 未回三分線外而裁判判定有攻籃意圖者,喪失球權,若得分則得分不算。 罰球時,最後一球不進 防守方持球者雙腳均須回到三分線外,方可重新進攻, 進攻方則不在此限。 12.比賽時間結束得分相等時,應進行每次3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13.所有規則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不合運動精神之行為,皆可被判定為技 術犯規(由對隊罰兩球,且獲得球權)。 14.每場比賽成績均由勝隊隊長交由大會公布。 15.以上規定未盡詳實者,皆參照FIBA2010籃球規則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7.84 ※ 編輯: jsom8 來自: 140.112.237.84 (04/08 02: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