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台新生活大師第26頁通知,台新即將修改約定條款:其中第五條(有關個人資料蒐
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中新增:
持卡人同意貴行把持卡人資料提供給貴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為進行共同行銷
建檔、使用,甚至貴行及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也可將持卡人資料給予共同行銷的第三人
建檔、使用, 也就是 台新想把卡友資料外洩合法化,經與台新客服中心詢問,依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是否可以拒絕將本人資料提供給信用卡
業務無關的任何機構,台新的答覆是:要就接受此條款,不然就是剪卡終止契約
對此答覆,並對照台新網站中"客戶資料庫保護聲明"第五點的聲明:
"基於提供適合客戶的產品與服務之前提下,本行將適時協助信用與財務健全的公司提供優
質之產品與服務給本行客戶。
倘客戶不願接受其他公司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時,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本行將其在"行銷名單"
上的名字刪除。"
覺得是很大的諷刺,另外此行為顯然抵觸"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持有台新卡的朋友,請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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